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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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作者 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局2014年所得税问答中,将增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二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第一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网上又看到赵国庆老师在其文章“不公允出资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中对宁波地税的回答,举的了几个例子分析提出了一个处理方式。这引起了我的思考,参照赵国庆老师的案例,想对增资问题发表个人的几点看法,这也是我写这篇博文公司增资扩股融

2、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的缘由。一、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二)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

4、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三) 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二、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

5、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一)“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案例分析1: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

6、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2、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投入的200万在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则:(100万)20,解得:25(万元),因此,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200贷:实收资本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3、涉

7、税处理分析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之前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为是相等的;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200万元(100020%),与增资时投入公司的资金200万元是相等的。这就是所谓的“平价增资”行为。本案例中,增资前,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将其实际占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投入资金200万中的160万元(20080%),即公司原股东自然人因为增资扩股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所得,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同样自然人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公司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8、。(二)“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案例

9、分析2: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2、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投入的100万在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则:(100万)20%,解得:25(万元),因此,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 25资本公

10、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

11、-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对于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25万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获得公司20%的股权,而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是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买的单。这涉及到A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如果对A不征税,则一定会引起避税行为的发生,导

12、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认为对A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

13、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案例分析3: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溢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公司1%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2、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投入的100万在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则:(100万)1%,解得:1(万元),因此,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14、: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9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91万元(90099),大于增资前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91万元;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少81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溢价增资”行为。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8万元(8001%)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99万元(10099%),即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而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91

15、万元(90099%),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多了91万元;A拥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少了80万。对于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获得公司1%的股权,而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是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对于自然人股东C在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增加91万元,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三、分析结论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总结如下: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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