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示-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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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内容编号:TKZW/JL-121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1、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位于北疆港区二号路3990号,公司21段及2729段泊位分别位于三、四港池北侧顺岸岸线;其南隔港池为南疆港区;北侧陆域后方为天津北疆港区二号路(新港二号路);21段泊位西侧为天津港四公司,21段泊位东侧、2729段泊位西侧为天津港埠五公司;2729段泊位东侧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李长军2项目名称及简介1、

2、项目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现状评价2、项目简介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港集装箱公司)建于1980年4月1日,1997年资产重组更为现名,简称TCT,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系香港冠翔企业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且在香港上市的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集装箱船舶装卸、转运、集装箱拆装箱、货物堆存、中转联运、港内货物路上运输及相关的业务服务等。公司拥有两座集装箱专用码头(共四个泊位):北疆集装箱码头21段泊位(三港池)结构加固改造后,为3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停靠3万吨级杂货船及3.5万吨级散货船),前沿水深-12.3米,岸线总长378.53米;北疆集装箱码头2729段泊位(四港

3、池),前沿水深-16米,岸线总长为882.5米,可停靠12万吨级船舶。21段泊位、2729段码头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分别于1981年12月28日及1985年12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别进行了加固改造,其中28、29段泊位改造工程于2001年9月18日竣工,21段于泊位改造工程于2012年竣工。公司拥有集装箱装卸岸桥14台、场桥38台、正面吊2台、空箱堆高机10台、集装箱拖车39台、叉车30台等;并采用COSMOS集装箱操作管理系统,及集装箱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视化管理系统。公司堆场面积37.68万平方米,堆场容量37527TEU,年吞吐能力160万标准箱。其中,危险货物作业采用“车船直取”

4、的方式,作业量约占全年作业量的1%。3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1、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6.07.18采样时间:2016.07.28-2016.07.30检测时间:2016.07.28-2016.08.012、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人员:刘宁、刘俊波。采样人员:刘俊波、刘宁、殷豪检测人员:刘俊波、王雨堃、崔雪萍、张丽娟。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李长军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化学因素:电焊烟尘、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

5、氮、锰及其化合物。(2)物理因素:噪声、微波、高温、紫外辐射5评价结论与建议1 评价结论1)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货运港口”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2)根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测量)结果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全部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相关要求,物理因素中微波、紫外辐射和高温的测量结果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相关要求。但在噪声测量结果中可以发现,岸

6、桥机房、地源热泵房巡视位定点噪声强度均已超过85dB(A),在现有工艺及设备条件下,上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难以达到相关要求。作业工人在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的防护用品规格及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长期短时间接触亦会导致听力损伤。3)防止装卸过程中危险货物发生泄漏,该公司进出港货物中危险货物较多,正常情况下基本不存在大的危害,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后果相当严重。特别是第2类(易燃气体、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1(毒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的危险货物在个体防护不到位的前提下直接与人体接触均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

7、响的可能。4)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应急救援预案、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操作规程以及现场集装箱装卸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组认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从事第2类(第2.1项、第2.2项、第2.3项)、第3类、第4类(第4.1项、第4.2项、第4.3项)、第5类(第5.1项、第5.2项)、第6.1项、第8类、第9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与设备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基本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职业病防治条件及要求,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

8、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援设施完备和有效,才可保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工作场所中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 建议针对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现场调查、检测和评价中发现的不足,提出了以下建议:1) 应急救援措施的补充建议(1)在现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增加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高温中暑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2) 职业健康监护的补充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国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工作。建议用人单位除现有的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外为装卸工

9、做好高温作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3) 个人防护用品的补充建议岸桥机房、地源热泵房巡视点位的定点噪声均超过85 dB(A),建议用人单位为进入岸桥机房的工作人员选择配备SNR值为2331 dB(A)的护听器,为进入地源热泵房的工作人员选择配备SNR值为1726 dB(A)护听器。4) 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建议(1)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公告栏、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2)建议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和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

10、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相关制度和档案,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告知工作,并在开展劳务外包时在委外协议中增加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内容。(3)建议用人单位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定期检测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职业病相关的防护和应急救援对策措施。(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要求,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6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2016年8月17日,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在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该项目的现状评审会议,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现状评价报告。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建设单位按专家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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