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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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合同出让人: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位于:1、 荔城区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8、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2、 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3、 荔城区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1、156-2、158、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4、 荔城区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文献东路136、140、142、146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

2、5、 城厢区凤办南门胜利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6、 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并确定乙方为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出让费支付1、根据20年 月 日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公开拍卖结果,本合同项目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 万元/三年,受让人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出让金。2、: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8、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

3、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32.5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12.19万元;: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5.6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2.1万元;: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1、156-2、158、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12 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4.5万元;: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文献东路136、140、142、146号一

4、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 10.5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3.94万元;:城厢区凤办南门胜利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6.8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2.55万元;: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期已投入设施成本费28万元(使用年限8年),其中三年的设施成本折旧费10.5万元;六处墙体广告三年设施成本折旧费共计35.78万元由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本费汇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莆

5、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账号: 1405010109245465789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 )。3、严格执行莆市财建201321号文件要求,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在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及时通知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公开拍卖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为:荔办太平文献路新华大厦(六六福珠宝楼)308、文献东路61弄23号408室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7米);荔城区文献东路(文献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6

6、1弄28号409室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7米);文献东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156-1、156-2、158、160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0米4米);文献路步行街古谯楼对面左侧:文献东路136、140、142、146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0米4米);城厢区凤办南门胜利路39号一块单面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10米13米);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广告位审批尺寸为23米4米)。四、具体广告设置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莆田市户外广

7、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五、广告内容要求1、广告设计要美观、大方、和谐,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观瞻。2、广告内容的选择:使用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版面要求,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良。3、发布广告版面内容、用材等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六、履约保证金1、 拍卖成交后,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户名: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帐号:13441501040000

8、030,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至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账户。2、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同时,乙方必须于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取违约金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3、合同期满,在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七、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乙方设置广告的过程及广告的内容等。(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墙体广告

9、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已发放的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三)合同期满,乙方缴纳的设施成本折旧费 35.78万元,不予退还。 八、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二)乙方有权在取得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广告位置上,使用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三)乙方须合法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发布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且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中

10、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四)乙方取得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取得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五)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的广告的维护,对破损的版面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完成维护保养或更换,维护、安检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六)在合同期内若乙方违约,六处墙体广告安装及制作费甲方将不予以返还,位置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七)在合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特别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若遇政府征用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广告设施的,乙方应无条件、无偿地按照

11、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制作、张贴公益广告【其中莆田市城厢区荔办梅峰梅园路A302号(梅园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块三面翻墙体广告每年需提供三面翻中的一面用于甲方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20%的时间与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发布方负责。(八)乙方是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维护、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广告办备案。乙方应加强雷雨、台风期间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12、乙方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九)在合同期内日常维护的费用、用电立户、电费、出让的发票由乙方负责。(十)合同期限到期后,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归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所有。乙方使用期间必须做好广告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得破坏改建,到期后,及时清理恢复归还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必按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清理恢复,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清理。九:违约责任:(一)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

13、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提前收回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双方无任何争议前提下,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二)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若未按时支付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若乙方逾期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达5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执行。(三)因

14、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四)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和履约保证金都不予返还。(五)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六)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提取乙方因违约行为需支付给的违约金、损失补偿费等费用,乙方必须于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取违约金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十、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莆

15、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按要求还原到原状,如无按要求还原到原状,将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责还原,经费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失。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上缴市财政国库相应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经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2、乙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被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3、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4、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5、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未在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空缺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及履约金、设施成本折旧费返还乙方,由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按当年度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30%计算。1、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故未按规定提供六处墙体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给乙方设置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2、乙方办理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需要莆田市兴都广告装饰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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