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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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暨 南 大 学 工 资 支 付 办 法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和不同类别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应 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支付可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延时工作或加班工资,其余工资项目可根

2、据实际需要确定。对工资中包含的奖金或奖励工资,必须订立发放条例。第四条 工资可按日计月发、计件、完成一定任务、或者按考核周期核 发。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遇寒暑假可在上班后第二周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3、费;(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八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第十条 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延长劳动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

4、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假期内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一)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已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级别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改正。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工资,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二)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三)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不相符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暨 南 大 学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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