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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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 则1.0.1 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1.0.3 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1.0.4 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1.0.5 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2 术语 符号2.0.1 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

2、13层的居住建筑。2.0.2 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2.0.3 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2.0.4 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2.0.5 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2.0.6 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2.0.7 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2.0.8 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

3、距。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自阳台外

4、缘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2.0.9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Hs)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图2.0.9-1)。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计算高度Hs应当减去非居住建筑层高度(图2.0.9-2)。图2.0.9-1 图2.0.9-2 Hs计算取值示意(1) Hs计算取值示意(2)2 当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退台或坡屋面时,计算高度与日照间距应根据退台部分宽高比或坡屋面宽高比(L1/H1)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的大小关系分别确定:1) 当 L1/H1小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

5、时,计算高度应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H1,日照间距应从退台部分非主要采光面或坡屋面屋脊算起,即Lx=L+ L1.(图2.0.9-3)。图2.0.9-3 Hs、Lx计算取值示意(1)2) 当L1/H1大于等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不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日照间距则从遮挡建筑主体非主要采光面外墙算起,即Lx=L(图2.0.9-4)。图2.0.9-4 Hs、Lx计算取值示意(2)2.0.10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建筑物檐高的比值。3 一般规定3.0.1 本规定中日照标准均指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日照标准限值。3.0.2

6、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其日照间距:1 居住建筑;2 长日照建筑;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物。3.0.3 新建任何设施都不应使相邻的原有上述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3.0.4 遮挡建(构)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1 距离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2 位于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3.0.5 省内各村镇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确定以其所属县城所在地纬度为计算取值基准。3.0.6 在全省村镇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火、

7、抗震、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4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4.0.1 正南向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其它方位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可按表4.0.1-2规定进行折减换算。正南向多层遮挡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日照间距系数在原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米,系数再增加0.05。表4.0.1-1 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Lx)限值表 项目间距限值纬度居住建筑备注(计算取值标准)新区旧区 34.5-35.51.44Hs1.36Hs 34.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35.5-36.51.49Hs1.40

8、Hs33.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36.5-37.51.54Hs1.44Hs 32.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37.5-38.51.61Hs1.51Hs 31.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38.5-39.51.67Hs1.55Hs 30.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39.5-40.51.74Hs1.63Hs 29.72(大寒日太阳高度角h)注:Hs为正南向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表4.0.1-2 建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折减 015153030454560601.0Lx0.9Lx0.8Lx0.9Lx0.95Lx本表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x为当地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限值。本表指标仅

9、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4.0.2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须不应使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2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4.0.3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既非垂直又非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2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3

10、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可较平行布置时适当缩小,但不应使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4.0. 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点式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4.0.5 低层居住建筑区的日照间距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低层庭院式居住建筑中修建附属建筑及院墙时,不得使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4.0.6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4.0.7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

11、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达到日照标准要求。4.0.8 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4.0.9 位于建筑密度较高、建筑布置关系较复杂的建筑群内的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周围建筑对其的日照影响,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不应使相邻建筑日照标准降低。4.0.10 在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内,不应再布置任何其它建筑。5 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5.0.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与相

12、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5.0.2 含有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混合功能的多层建筑之间确定日照间距时只须保证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5. 0. 3 在特殊地段,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权威机构作出日照分析报告确认满足日照标准的,可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对建筑间距进行适当调整。6 附 则6.0.1 本规定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6.0.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录A:全省各县(县级市)县城所在纬度区划分:34.535.5运城市:万荣县 临猗县 闻喜县 平陆县 芮城县 夏 县 垣曲县 绛 县 永济市 盐湖区晋城市:泽州县35.536.5临汾市:蒲 县 吉

13、县 乡宁县 襄汾县 浮山县 翼城县 曲沃县 洪洞县 古 县 安泽县 侯马市 尧都区长治市:屯留县 沁源县 平顺县 长子县 长治县 壶关县 潞城市 郊 区 运城市:稷山县 新绛县 河津市晋城市:沁水县 陵川县 阳城县 高平市36.537.5吕梁市:柳林县 中阳县 石楼县 交口县 文水县 汾阳市 孝义市晋中市:太谷县 祁 县 平遥县 榆社县 左权县 和顺县 灵石县 介休市 榆次区长治市:武乡县 沁 县 襄垣县 黎城县临汾市:永和县 大宁县 隰 县 汾西县 霍州市37.538.5吕梁市:兴 县 岚 县 临 县 方山县 交城县 离石区忻州市:定襄县 静乐县 阳泉市:盂 县 平定县 郊 区太原市:阳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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