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重点行业工作方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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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二、基本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河流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

2、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青山绿水的生态新朝阳。三、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焦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完成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水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逐步淘

3、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符合产业政策但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四、“十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一)十大行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调查根据企业填报的工业企业信息调查表(填报信息应按照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分别统计出本地区十大行业企业数量、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总体情况。污染物排放状况调查按照国家行政区划,以各地、市和县、区确定工作范围,以各行业为分类调查对象,填报相关排污数据。根据信息调查表,汇总填写附件1。(二)十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治污水平评估按行业分析出本地区十大行业的排污状况。1)本地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评估。包括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以及主要污染物和污染行业。2)各行业污染排放状况与

4、治理水平评估。十大行业概况描述。包括行业名称、企业规模、企业数量、行业工业增加值、生产工艺及规模、水平等。行业清洁生产分析。进行行业污染物产生强度和排污强度分析(产生量、排放量除以相应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结合行业生产工艺水平调查,分析生产工艺水平与污染排放的关系,评价各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水平分析。分析不同行业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处理水平。结合信息调查表,汇总各个行业的污染治理现状,评估各个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达标排放情况。尤其是企业超标排放情况。分析辖区内十大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选择典型案例,点面结合,从源头预防、原料替代、工艺升级、中间管理、末端治理、监督监管全过

5、程分析十大行业污染防治的存在问题,评价各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其潜力。 3)按行业确定本地区存在的十大行业主要污染问题。主要是确定落后产能严重,产业布局不合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清洁生产水平低等方面问题。五、重点工作任务(一)焦化行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稳定达标。(二)有色金属行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稳定达标。(三)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污染物

6、排放;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稳定达标。六、重点实施项目(一)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污染源综合治理项主要是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二)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符合产业政策但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包括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振兴调整计划、区域产业政策中处于淘汰类别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经过限期治理难以稳定达标的企业。(三)清洁生产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主要是以通过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

7、,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降低环境风险的项目。七、政策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8、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二)强化科技支撑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9、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3.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0、,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1.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

11、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4.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12、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1.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

13、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

14、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五)强化

15、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

16、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八、实施安排(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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