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内容复习资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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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

2、,无需特别区分。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行政

3、命令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补充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保证合同【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注意】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户、农户等。(2)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种企业事

4、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2.主体资格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能不能)(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8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声誉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人身罚: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6、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7、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课外阅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

8、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内容仅作为满足好奇心使用)(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

9、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注意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注意2】仲裁委员会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1.仲裁协议的形式

10、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2.仲裁协议的内容例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老侯 乙方:老赵【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2:如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甲方:老侯 乙方:老赵3.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

11、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

12、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注意

13、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6

14、.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一)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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