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儿童医院调Q激光治疗系统招标文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儿童医院调Q激光治疗系统招标文件(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NJZC-2017T394 项目名称:南京市儿童医院调Q激光治疗系统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南京市儿童医院(单位名称,以下 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儿童医院调Q激光治疗系统(项目名称)进行网上国内公开招标 ,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 项目编号:NJZC-2017T394 2. 项目名称:南京市儿童医院调Q激光治疗系统 3. 采购项目预算: ¥1,395,000.00元 4.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4
2、.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4.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4.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4.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 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 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
3、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4.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 无。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4.2.1 供应商提供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 4.3 供应商应办理南京市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办理操作指南。) http:/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4.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4.2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4、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4.3 在全国范围内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4.4.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4.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4.4.6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的; 4.4.7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 5. 本次采购供应商联
5、合体投标。接受 6.保证金数额及缴纳办法:保证金数额¥10,000.00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账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 :320006613018010009990,如果以现金形式交纳,应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到交 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打印(柜面或自助机),或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联网打印 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并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交通银行江 东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 :025-83563795。具有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证或南京市政府采
6、购中心会员证的免 交,但应将其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7. 网上投标时间、开标时间: 网上投标开始时间:2017-08-28 09:30:00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7-08-30 14:40:00 开标方式: 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开标 8.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南京市儿童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南京市广州路72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罗琳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18951768301 采购文件编制人姓名:马婷 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电话:025-6850596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北区二楼 9. 其他 9.1 采购项目的技
7、术及需求问题,请向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咨询。 9.2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 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 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北大 厅受理部柜台。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 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1.2 采购方法 1.2.1 本次采购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发 布全程电子化。
8、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本次招标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4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 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供应商属于小企业,且提供小企业制造的产品,将给 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供应商应当在投标系统声明。供应商依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 发统
9、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自行认定。 3.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 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 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中的产品投标,并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节能清单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以及
10、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3.4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 ,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3.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的产品投标,并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上传至投标 系统。 3.6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 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 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4.1 交易中心对
11、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4.2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4.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 告,关注招标系统招标文件有无变化。 5. 网上投标 5.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时间内,凭数字证书(CA)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 易系统在线编制投标文件(电子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供应商如果未在规定的网
12、上 投标时间内完成投标,或者未能成功发送电子数据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2 供应商应对数字证书(CA)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后果自负。 5.3 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 应答。 5.4 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 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5.5 供应商应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 5.6 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扫描上传认证证 书复印件。 5.6 投标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投标系统说明。 5.7
13、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 标文件中载明。 6. 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技术标准。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投标文 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 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所使用的币种位应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6.4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7. 联合投标 7.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14、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 7.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 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7.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 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
15、同金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8. 投标保证金 8.1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 8.2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 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 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16、.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 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 约保证金。 8.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9. 投标有效期 9.1 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投标有效。 9.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交易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