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基础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曹英耀 曹毅 第四章: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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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 思考练习,主 要 内 容,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和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合同监督管理,返回,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合同,又称契约,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有时使用合同,有时使用契约,两者是通用的。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

2、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二、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经济关系和流转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四、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3、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订立的方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返回,一、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的合同 其他形式的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方式,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返回,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

4、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旨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约又叫发价、发盘、出盘。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做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做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了解绩效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内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发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应该具备三个要件: 要有双方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没有双方当事人,合同就无从成立。 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5、务关系为目的 不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开玩笑,即使双方取得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要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个要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生效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内容合法 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合同效力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违法性 无效合同履行的非必要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6、 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合同,一、特征,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有撤销权人通过行使 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可撤销合同一般都是可变更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不同 成因不同 处置不同 期限不同 (三)可撤销的原因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

7、定状态。 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命运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补正行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当事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回,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或返还不当利得 赔偿损失,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和履行,一、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为被担保的主合同服务的

8、,是对主合同债权效力的补充和加强。,2合同担保的设立具有自愿性 除留置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担保方式外,担保是由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自愿设立的,即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什么形式担保、在多大的范围进行担保,由当事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商定,法律不加干涉。 3合同担保的履行具有条件性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义务的履行要以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主债务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主债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的条件下,担保人才开始履行担保义务。,(二)合同担保的作用,1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合同担保的最基本的作用。 2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 由于合同担保能给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维护交易安全,减少商品

9、交换主体的顾虑,因此可以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大胆、主动地开展商品交易,推进商品流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3促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某种意义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有序发展。,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三)合同担保的方式,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诚实信用,要把真实情况告诉对方,不能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产生误解。在履行合同义务时

10、,更要诚实信用。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的原则 为了使合同能够很好地履行,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不仅要齐全,而且要详细、准确、具体。,(二)合同的履行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注意啦!,(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相应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

12、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滥用财产处分权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四)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终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原合同内容如权利、义务、标的、价金、期限等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

13、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因合同的变更而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害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变换债权人。 (二)合同的终止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变换债务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变换合同一方当事人。,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形(原因)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

14、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除不可抗力原因可以免责外,都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违约责任的原则是补偿性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

15、约金 履行定金罚则 赔礼道歉,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违约方违约是由于某些无法防止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无法防止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台风、雪崩、山崩、战争等。但如果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而遇上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监督管理的意义 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 监督管理合同的范围 合同监督管理的方式,第七

16、节 合同监督管理,实行合同监督管理,是由现代市场经济合同主体 地位的变化所决定的,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实行合同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具有负面这一客观规律决 定的,有利于规范合同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行合同监督管理,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合同监督管理,可以较好地弥补司法救济的 不足,减少经济损失,一、合同监督管理的意义,二、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其监督管理合同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合同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制订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合同鉴证,调解合同争议,开展合同行政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合同面向全社会,不分地区和部门,不分企业性质,不分单位大小,实力强弱,只要是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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