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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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设备买卖合同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卖方拥有生产、销售 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专有权,买方为 需要有意向卖方购买上述设备及相关资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恪守履行。第1条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用于 项目的 设备。1.1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配件 数量 。1.2 卖方的所有供货及服务必须使安装后的设备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1.3 卖方为买方设计制造并提供设备所需的其他辅助设备及材料。1.4 卖方向买方提供所供设备的以下服务:设计、培训、安装、测试验

2、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第2条 合同价格2.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2.2 合同总价包括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费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全部费用。2.3 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2.3.1 设备和材料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2.3.2 辅助设备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2.3.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用及培训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2.3.4 技术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2.4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2.5 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

3、价。第3条 付款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 银行支付给卖方。3.1 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支付给卖方:3.1.1 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 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份。3.1.2 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 份。3.1.3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 份。3.1.4 即期汇票一式 份。3.1.5 商业发票一式 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提交。3.2 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在卖

4、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将每批交货总价的 %支付给卖方:3.2.1 全套清洁无瑕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 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3.2.2 商业发票一式 份;3.2.3 即期汇票一式 份;3.2.4 详细装箱单一式 份;3.2.5 质量合格证一式 份。3.3 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支付给卖方:3.3.1 商业发票一式 份;3.3.2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签署的 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 份;3.3.3 即期汇票一式 份。3.4 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5、(大写) (¥ 元),在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支付给卖方:3.4.1 商品发票一式 份;3.4.2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签署的 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 份;3.4.3 即期汇票一式 份。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第4条 逾期付款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则卖方有权延期交货;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日买方仍不付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按货物总金额的%计算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付给卖方;如果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给卖方,则买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

6、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日 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超过合同付款期 日买方仍不付款,由此造成卖方的损失,应由买方向卖方作出补偿。第5条 设备交付5.1 交付时间: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分 批将设备交付完毕。交货日期以设备始发航空部门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的根据。5.2 交付地点:所有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机场(车站、港口)。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后转移至买方。5.3 卖方应于交货日 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向卖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5

7、.3.1 合同号。5.3.2 机组号。5.3.3 设备备妥发运日。5.3.4 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3.5 设备总毛重。5.3.6 设备总体积。5.3.7 总包装件数。5.3.8 交运车站港口机场名称、车号船号飞机号和运单号。5.3.9 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5.3.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4 逾期交付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

8、的期限内交货,则买方有权延期付款;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 日买方仍不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货物总金额的 %计算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 元)付给买方;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给买方,则卖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交货部分金额每日 计算,直至交货为止。超过合同交货期 日卖方仍不交货,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向买方作出补偿。第6条 资料交付6.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以空运邮寄等方式交付给买方。6.2 技术资料采用空运方式的, 机场在技术资料空运提单上所:加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买方应在

9、 日内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卖方。技术资料采用邮寄方式的,买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买方在收到资料 日内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送给卖方。6.3 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 份航空邮寄给买方。第7条 包装7.1 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

10、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7.3.1 合同号;7.3.2 目的站码头;7.3.3 收货人;7.3.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7.3.5 箱号件号;7.3.6 毛重净重(公斤);7.3.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

11、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7.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7.6.1 合同号:7.6.2 收货人;7.6.3 目的地;7.6.4 唛头标记;7.6.5 毛重净重(公斤);7.6.6 箱号件号;7.6.7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7.7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

12、实,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日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第8条 验收8.1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日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

13、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8.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8.3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4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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