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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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和目标 1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2第四章 财务核算规定 5第五章 资金管理 5第六章 筹资管理 6第七章 投资管理 6第八章 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7第九章 资产管理 7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8第十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 9第十二章 价格管理 10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10第十四章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10第十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管理 11第十七章 财务制度与政策 12第十八章 检查与监督 14第十九章 罚 则 14第二十章 附 则 14财务部第一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加强XX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规范外派财务人员工作,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本公司投资风险。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财务是指派驻由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有外派的财务人员,以下非特指的“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规范外派财务人员工作,保证外派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财务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好的服务于驻在企业,顺利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第四条 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现状和发展的需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股权关系为纽带,

3、为规范公司与各下属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与目标第五条 投后的财务管理总目标:1、通过对公司各成员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实现公司整体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营运,实现产权资本保全与增值的最大化。2、筹资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3、投资管理的目标:认真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提高投资报酬、降低投资风险。4、营运资金管理的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5、利润管理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利润水平,合理分配企业利润。第六条 财务管理基础是以资产为纽带。由于公司(出资者)与全资

4、、控股、参股公司(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受托责任的关系,因此其财务管理基础分为二个层次:1、出资者的财务管理;2、经营者的财务管理。第七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建立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约束的监督体系,确保其投入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第八条 经营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经济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负责。第九条 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参股公司的产权(股权)比例,分别实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1、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直接管理。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施间接管理,即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公司的管理目标与要求,并授权公司职能部门对被投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行

5、为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 财务机构设置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各子公司财务机构和参股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规划和构建,财务部设有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总部财务管理岗位。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分为四个层次:1、公司即为聚信投资集团公司;2、全资子公司(100控股);3、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4、参股公司(持有股份少于50%)。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财务机构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规划和构建。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地域差异、经营规模和管

6、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提出财务机构设置的建议或方案,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设置。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内原则上不设置第三级的财务机构。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子公司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派驻或任命的财务负责人管理日常工作,保证各子公司财务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运行;各子公司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第二节 财务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人员实行下管一级办法,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升迁、职称评定、聘用和解聘等由公司财务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导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

7、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部门具有业务和人员的双重管理职能,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第十八条 参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原则上由该公司自行选拔和聘用,公司财务部根据需要可给予推荐或者外派人员。第十九条 派驻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通过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形式的确定,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如所属公司不设置财务经理岗位,派驻会计则承担财务负责人职责。第二十条 派驻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服从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既尽责为所属子公司经营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也代表股东的利益为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保

8、驾护航。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不可随意增加和减少财务人员,如对公司财务部委任的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有任何异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沟通,公司财务部应予以高度重视,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及时调解或做出处理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或绩效考核,采取双重考核形式,公司财务部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评分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考核结果将作为子公司财务人员工资、奖金、升迁、职称等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自觉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第二十

9、四条 公司财务部可根据总体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岗,子公司财务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安排。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培训或者座谈会,以内部培训,经验交流或者外部专家交流的形式相结合。第三节 财务人员职业素养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能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运用。第二十

10、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四节 财务工作交接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工

11、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账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

12、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第三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

13、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第四章 财务核算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由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推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全资子公司的现金收支计划每月25目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目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各子公司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的制定和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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