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城新城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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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促进嘉禾县城新城区一期的开发建设,科学指导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行为,依据嘉禾县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嘉禾县城新城区一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主要为嘉禾大道沿线两厢带状城市建设用地,全长约2.5 km,总用地面积约1.66km2。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12月21日) 嘉禾县县城总体规

2、划(20032020); 湖南嘉禾县城新区城市设计; 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遵循总体规划的指导,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项城市建设用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充分考虑用地现状和土地使用意向,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增加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 协调“山、水、城、林”的关系,发挥现状景观资源丰富的优势,城市的布局力求实现功能、景观、生态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 规划目标 建设山水之城 把握“山”“水”城市脉络,体现依山傍水、显山露水、山青水秀、山环水绕的区域特征,塑造依山而建、临水而居、树木葱郁、风景如画的山水之城。 建设宜居之城 从规划片区独有的环境资源

3、优势出发,注重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和生态性,各项设施的配套建设应体现城市环境的人性化和对人的关爱及保护,体现“舒适宜居”的区域特色。 建设活力之城 规划要贯彻城市经营的理念,充分利用区位、交通、用地优势,充分开发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各类性质的建设用地,合理考虑产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布局,使新区开发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创造充满活力的新城区。 第六条实施要求 本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解释权 本规划由嘉禾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 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区位、交通、用地优势,促进城市新区建设,适应县域

4、经济社会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需求。 按照“一城两区、带状相连、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构想完善嘉禾县城的空间布局结构。 按照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的要求构筑“秀水青山、城依水滨、山在城中、城在林中”的城市景观,控制多条绿地轴线,形成多条视线通廊。 第九条功能定位 规划的新城区一期用地作为县城的行政中心区与物流区,并依托良好的自然景观资源建设高品质的居住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条用地分类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十一条 规划结构 规划片区的布局结构总体上形成“一轴、一带、三园、三区” 的空间形态。 一轴:以嘉禾大道

5、作为城市新区建设的主要发展轴; 一带:北起长途客运站南至野鹿塘公园长度约1公里的绿化景观带,宽度40米。 三园:结合现状的绿地和水库形成的三处公园。 四区: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四大类功能区:物流区、行政区、商业金融区和居住区。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将主要的行政办公用地集中布置在嘉禾大道两侧,以形成全县的行政中心区,并增加商业服务娱乐设施,以满足城市新区发展的要求,形成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 规划在野鹿塘公园的南面依托其靠山临水的环境建设民俗风情街,形成特色购物街区,并提供乡土餐饮服务,为市民增加别具特色的消费体验。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38.3公顷,可居住人口

6、约为1.52万人,规划新区应提供宜人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配套设施,以满足高层次的居住需求。 第十四条 用地性质变更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地块界线控制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四章 道路交通控制 第十六条 道路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道路设施用地(包括上

7、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设施用地。 第十七条 交通控制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干道系统规划 规划区内干道网形式为方格网状,并呈“田”字形构成新城区(一期)的骨架。 第十九条 长途汽车客运站和货运站规划 规划在桂嘉高等级公路和嘉禾大道交叉口的西南角建设长途汽车客运站和货运站,其中汽车客运站为二级客运站,占地面积2.7公顷,作为县城的汽车总站。货运站作为县城的货物流通中心设置,是集城市货物储存、运输、商贸为一体的重要集散点,面积4.2公顷。 第二十条 加油站规划 保留现状加油站,并在嘉禾大道东侧新增一处

8、加油站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停车场规划 规划设置三处社会停车场,每处面积约2000平方米左右,重点考虑布置在行政中心区、商业区及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规划 规划在用地以北、嘉禾大道边设置公交首末站一处,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广场规划 规划府前广场按照城市绿地休闲广场设置,面积4.7公顷,绿地率不应低于75%,面积统计计入绿地内。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绿地率控制 规划城市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175-97)对道路绿地率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位控制 各街坊、各地段配建停车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配建停车场(库)车位控制指标

9、建筑类别 单位 车位数 自行车 机动车 住宅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50.7二类住宅 车位/户 1.00.5市级办公 车位/100m23.00.8商业金融 车位/100m25.00.8文化娱乐 车位/100m25.01.0集贸市场 车位/100m23.00.6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六条 整体竖向设计 规划区内整体的竖向设计应尽可能保持基地原有的山地丘陵地貌特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外围山体环境的融合。 第二十七条 道路竖向设计 规划道路高程基本顺应场地坡度,道路坡度在38%之间。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排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

10、线要求。 第二十八条 无障碍设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五章 绿地及空间景观规划 第二十九条 绿地控制 规划图纸中所示的公共绿地要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本规划地段内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均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按照显山露水的原则,绿地系统的规划布局突出四个结合:即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地与城区内中小型绿地相结合;绿色廊道与块状公园绿地建设相结合;自然山水保护与绿地建设相结合;城市景观特色与生态绿地建设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布局 规划以野鹿塘公园为核心、以40米宽的景观大道为纽带将区内独具特色的山头绿地与水

11、面联系起来。规划区内设置三处公园,公园之间通过绿色廊道和景观轴保持视线通透,充分体现城市的山水风貌。规划绿地面积29公顷。 第三十二条 空间景观规划 规划全区的空间景观结构为“三园两轴一广场”,“三园”为结合现状山头绿地规划的三处公园,“两轴”分别是嘉禾大道公建景观轴与40米宽的绿地景观轴,广场为府前广场。 嘉禾大道作为公建景观轴将会重点体现新城区现代化建设的新气息,建筑布置综合考虑景观通道上动态与静态的视觉感受,以塑造变化丰富、收放有致的街景空间。 南北长约1公里、宽40米的景观大道将作为纽带联系区内分散的城市绿地空间,组织有序的绿地系统,块状绿地与绿色廊道的充分结合将碧水青山林地渗透到城区

12、内部,体现山在城中、城在山中的景观意象。 府前广场和野鹿塘公园是两条轴线的景观节点,是区内重要的城市公共活动场所和标志性景观,规划在野鹿塘公园内设“天降嘉禾”主题雕塑,并作为景观大道轴线的对景。 第三十三条 道路绿化建设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六章 建设开发控制 第三十四条 控制性指标 各街坊、地块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等控制性指标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强度的控制 规划提倡适宜强度的开发,以体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规划对开发强度的控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设施中心采用较高的开发强度

13、。 规划利用生态与景观条件好的地段建设一、二类居住用地,并采用低于城市中心区的开发强度。 第三十六条 高度控制 规划区的总体定位为适中强度的开发,以多层为主,辅以少量的高层与低层建筑,部分地段由于景观要求或城市地域识别要求应布置少量高层,以体现现代化的城市风貌。 第三十七条 后退红线 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均需采取后退道路红线管理,原则上地块靠近城市主干道一侧,建筑后退红线7米,地块靠近城市次干道一侧,建筑后退红线5米,地块靠近1218米道路一侧,建筑后退红线3米。 第三十八条 建筑形体与色彩 建筑形体与色彩是城市各种建筑功能的外在表现方式,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 公共建筑

14、形式与色彩要体现区内各商业办公设施和景观空间的有机联系,增强公共空间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公共建筑色彩应体现商业氛围,突出场所标志性。 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建筑空间布局应能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建筑形式可采用平坡结合的形式,以湘南地域特色为主,色彩以清新淡雅为宜。 第三十九条 建筑间距 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绿线、黄线和蓝线控制 规划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严格实行三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

15、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的城市基础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对于开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用地用途转变,当遵循如下原则: 向上兼容:即设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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