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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第十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能掌握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能了解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 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 的立法来看,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2、、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境外中资金融 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外汇管理法是一国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资金的调节、运用、 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债管理法是调整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 统一管理外债的筹措和偿还,监督外债的使用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 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1
3、.最低注册资本。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三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一) 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 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金融监管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
4、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每笔不少于一百万 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 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 非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非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即外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包括外资金融 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 非营业性活动
5、的代表处、总代表处。这里的外资金融机 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 机构。,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 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 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 经营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中资独资,也可以 是中外合资。,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 境外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境内非金融机构,包括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 (3)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包括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 及其他组织。,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1.定期报告制度。 2.变更管理。 3.业务经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