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第二版 课件 金融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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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能掌握我国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则 能理解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能了解票据的基本理论,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三、我国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则,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支付结算包括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作为规范票据活动的票据法,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和国际性的重要特征。,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一、票据的概念,1.支付功能。票据代替

2、现金起支付手段作用,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货币发行量。 2.信用功能。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是一种可靠信用的工具。 3.流通功能。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周转流通使用起到融通资金、抵消债务作用。,二、票据的功能,1、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 2、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三、我国的票据法律体系,四、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

3、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因其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又称第一请求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 请求偿还

4、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一般是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后才行使的权利,又称第二请求权。,五、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二)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通常可将票据债务人分为 第一票据债务人和第二票据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是指持票人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请求其付款的相对人,又称主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是指持票人得不到付款或承兑时,可向其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其偿还的人, 故又称从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向第一债务 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向第二债务人请求偿还。,六、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

5、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这些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虽然各有不同, 但基本特征是完全一致的,都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或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 如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背书、承兑等行为。票据伪造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伪造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所以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但因侵权而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人亲自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时,真实的签名依然有效,

6、真实签名人仍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决定的。,(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 在有效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等。 票据变造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如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负票据法上的责任, 但因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汇票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7、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是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包括开票、交付两个行为。 开票是指出票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并签章。 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已作成的汇票交给他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受让票据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作背书,将票据再次转让给他人。,三、背书,四、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无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承兑是付款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一旦承兑就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就要按汇票的文义承担付款责任,不

8、需要他人合意就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五、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在于促进证券的流通,是补充特定债务人信用不足的一种制度,比民法上的保证有更强的效力。,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付款仅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票据付款人向票据关系的债权人即持票人的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是狭义的付款。,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本票的特点。 1.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所以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 3.本票无须承兑,因为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不必经过承兑。 3.支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而本票是自付证券,是一种支付承诺。 4.支票必须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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