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务法规教程-电子教案-裴斐 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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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业务法规教程,主编 裴斐 范晓晔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第七章物流仓储、装卸搬运业务法规,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第二节货物装卸搬运业务法规,本章主要内容,一、仓储业务主体及所经营的仓库类型 二、仓储合同及仓单 三、物流企业作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四、保管人的法律责任,一、货物装卸搬运概述 二、不同运输方式装卸搬运业务法规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仓储业务主体,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经营的仓库类型,存货人,通用仓库,专用仓库,特种仓库,仓储业务主体及 仓库类型,仅提供仓储服务,提供综合物流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

2、施并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其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必须具有专门从事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仓储合同及 仓单,仓储合同,仓单,形式,生效时间,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内容,作用,仓单分割,仓单转让,仓单毁损灭失处理,存货人或持有人背书,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最好书面形式,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主要内容及 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仓储物的保管条件、保管要求,仓储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保管人、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仓储

3、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储存时间、期限及存储地点,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免责条款,费用支付与结算方式,仓单内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仓单作用,仓单是可以质押的有价证券,物流企业作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存货人依约提供仓储物的权利,权利,义务,货物

4、验收权,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对危险物品的知情权及拒收的权利,请求存货人处置仓储物的权利,提存仓储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仓储物的处置权,仓储物留置权,要求货物存货人按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保管人法律责任,违约情形,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或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存货人退仓的,责任方式,超过验收时间验收造成仓储物毁损、变质,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或签发仓单少项,保管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间、数量返还,验收入库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致使包装发生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无法

5、修复毁损或灭失,依仓储合同约定应由保管人负责发货,而保 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发货,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赔偿损失,降低退还保管费,解除合同,第二节货物装卸搬运业务法规,货物装卸搬运概述,物流企业法律地位,物流服务合同履行中的装卸搬运业务主体,适用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调整航空运输中装卸搬运业务的法律规范,调整铁路运输中装卸搬运业务的法律规范,调整水路、海上运输中装卸搬运业务的法律规范,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装卸搬运业务主体,调整公路运输中装卸搬运业务的法律规范,不同运输方

6、式装卸搬运业务法规,公路,铁路,港口,准确装卸货物,一般货物装卸搬运基本要求,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基本要求,航空,精心安排装卸搬运作业,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港口经营人的权利,港口经营人的义务,港口经营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免除,装车基本要求,卸车基本要求,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第二节货物装卸搬运业务法规,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因作业内容的复杂性,实践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收货人名称,作业项目,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船名、航次,起运港和到达港,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港口

7、 经营人权利,要求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交付单据的权利,收取作业费用的权利,要求委托人交付货物的权利,要求委托人对特殊货物进行说明,要求委托人正确包装货物的权利,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危险货物作业采取措施并进行通知的权利,处置危险货物的权利,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要求作业委托人或第三方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转栈储存和提存货物的权利,货物留置权,要求作业委托人或收货人处理货物或库场的权利,港口 经营人义务,保有良好作业条件的义务,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接收货物的义务,妥善保管及通知义务,及时完成作业的义务,交付货物的义务,不可抗力,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包装不符

8、合要求,包装完好但货物与其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港口经营人损害赔偿责任及 免除,作业委托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赔偿责任限额,营业地的确定,确立了港站经营人的概念,公约适用范围,责任期限及赔偿责任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适用公约的情形,第二节货物装卸搬运业务法规,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灭失、损坏或迟延的通知,诉讼时效,其他责任人责任限额丧失,经营人责任限额丧失,责任期限,责任期限及 赔偿责任依据,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该人处理之时止,责任依据,货物毁损、灭失责任,扩大损失的责任,迟延交货的责任,

9、视为货物灭失的的责任,赔偿责任限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计算单位,毛重每公斤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毁损灭失,迟延交货,服务所收费用2.5倍为限,但这一数额不得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经营人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但经营人同意超过除外,灭失损坏迟延的 通知,货物灭失,自交货之日后连续21天内,迟延交货,交货之日以后的3个工作日,灭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的 15天内,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限,时效期限内随时向索赔人发出通知延长时效期限,可多次通知,(1)自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配之日开始;或(2)在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下,自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的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关于货物灭失的通知之日开始;或(3)自该索赔人按规定将货物视为灭失之日开始,两者以先者为准。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入该期限内。,诉讼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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