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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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二章职能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一)重要和重大规划1、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3、涉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

2、“四线”调整;4、市政府已审批或市规委会已审定的各类规划的重大调整。(二)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1、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的建设项目;2、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国道、高速公路及其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或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3、XX风景区、XX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毗邻地段对景区景观构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5、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6、建筑高度超过8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商办类建筑);7、城市主干路、快速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及其它重大市政

3、设施的设计方案。(三)重要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1、市级重要的公共建筑项目;2、XX风景区和XX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3、重要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4、重要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审查;5、重要的拟进行土地整理和征收征用地块的审议。第三章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第五条市规委会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委员和专家委员。常任委员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市规划局、发改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委员由市国资委、农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民宗旅游局

4、、科技局、公安局、安监局、商务局、人防办、地震局、法制办、文广体育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以及各镇、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常任委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专家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园林、旅游、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根据需要,市规委会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荣誉委员或顾问。市规委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委员调整方案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第六条市规委会设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对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咨询意见。分设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市政、园林和交通、生态旅游和历史

5、文化保护等专家组。第七条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项目需要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一)项目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和未列入委员名单的部门负责人;(二)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三)重大民生项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第四章规程第八条市规委会实行全会、规划审查会议、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市规委会全会每年召开一次,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不含荣誉委员),主要确定市规委会规程、听取和审议市规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决策提交全会的重大事项。全会决议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第九条规划审查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为常任

6、委员、相关委员以及与项目对应的专家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若意见分歧较大,则采取一人一票的票决制,2/3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即通过。第十条专家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召集,参加人员在与议题相关的专家委员中确定,也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未列入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并邀请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审查依据之一。专家咨询意见报市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决定是否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第十一条规划审查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市规委会常任委员和需参加会

7、议的相关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委员本人或其他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回避要求,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实施回避。第十二条规划审查会议基本程序是:(一)由相关部门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1、审批项目议题表,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需审议事项、部门意见等;2、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图文材料;3、其他相关文件。提交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优选制度,沿城市主干道和标志性节点地区的公共建筑至少

8、提交两套由两个以上设计机构的不同主创设计师设计的方案进行比选,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做成模型或三维电子模型。(二)市规委会接受申请后,重要规划和重大建筑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应提前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五)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六)市规委会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七)会后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草案或咨询意见草案。第十三条市规委会形成的会议决

9、议,报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实施。市规委会通过的规划方案若有较大调整(包括容积率、规划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变更等),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监管第十四条市规委会审查通过的规划项目,由市监察局负责批后监管。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每年审查通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年度报告,经市规委会全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以下未纳入市规委会审查范围的相对重要和较大的规划项目和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技术论证审查,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审定。1、市域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出让地块(不含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的规划条件;2、中心城区

10、次干道(宽度30米及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24-8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 -3000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3、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4、地上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第十七条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城建工程项目以及重要的民生项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集中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报告后,进入“VIP绿色通道”管理,缩减审批和审查流程;一般性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审查审批。第十八条本规程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会审议,并经市规委会全会当日与会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后的规程报市政府备案。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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