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俞子清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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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第五节 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与国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特点 : 1.公民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 2.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以有无国籍为依据。 3.拥有公民资格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4.公民是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着拥有同样身份的人是平等

2、的。,(二) 国籍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在现行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采用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也不尽一样。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为何国国籍;也有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混合的原则,其中有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有的则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现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混合主义原则来

3、解决国籍取得的问题。,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存在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的国籍。 (三)我国的国籍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 1.关于取得国籍。 我国的国籍法就取得国籍问题贯彻了三项原则,即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根据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并且没有因出

4、生而具有外国国籍的;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2.关于退出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同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等事实。 (2)定居在外国的人。 (3)其他正当理由。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无权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二、基本权利与宪法 1.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有以下特征: (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3

5、)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 2.基本权利与宪法 (1)最初通过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规定 (2)1791年法国宪法使基本权利得以宪法化 (3)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奠定了现代宪法结构中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价值通过宪法规范得到具体化,(4)二战后各国宪法普遍以较大篇幅规定基本权利,尊重人权,追求和平成为宪政发展重要特点,强化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 三、人权利与公民权 1.人权的含义 (1)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人权观差别:人权是否天赋,是否超阶级.后者不赞同抽象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有阶级性和社会性,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具体的和发展的

6、 (2)内容发展: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2.公民权的含义 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公民权由人权派生,是它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是人权与宪法联系的纽带。,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1)范围不同:公民权范围相对小。 (2)产生不同:公民权的观念比人权观念产生早得多,人权观念是近代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 (3)内容不完全一样:公民权更具体、明确,可操作 性更强。 (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公民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的权利. 4人权的历史发展 (1)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 (2)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5.我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立场 我国于1997年

7、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在批准当中。,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意义重大: 第一,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第四,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对传统宪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返回,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与宪法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8、最早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平等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提供了宪法基础。 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4)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

9、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5)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二)平等权的含义 在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权包含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的

10、本质含义在于禁止差别对待。但是,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具有合宪性的。,(三)平等权的范围 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我们可以从不同侧面界定平等权。 1.根据享有平等权的主体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主体的平等权和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生活领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以及文化生活领域的平等权。 3.根据平等权的内容不同,宪法中禁止差别对待的方式有三种: (1)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如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2)只列举禁止的领域,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教育机会平等的内容;,

11、(3)同时规定禁止差别对待的领域与理由,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领域的“九个不分”,即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四)正确理解平等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行为能力上一律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要求法律向公民提供均等的机会,提供平等的起点。,二、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

12、的概念与范围 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13、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内。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指政治言论自由,它构成了政治权利的实体内容。,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还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 (

14、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的限制。,(四)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即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的设立与管理应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五)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因目的不同,公民

15、的结社自由可分为两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此类结社通常由民法和商法来调整。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包括政治结社和非政治结社等。,(六)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在我国,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1989年10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具体规定了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与限制措施。 1.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制度。 2.集会、游行、示威的管

16、理制度。,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有的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四、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种。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属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人应具有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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