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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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第二十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所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此外,理解累犯的构成条件,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前罪已受外国刑罚处罚,再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第二,前罪被判处缓刑后,再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第

2、一节 累犯,(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是前、后罪均为同一性质或者同类性质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一种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1.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2.毒品犯罪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

3、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毒品犯罪累犯,是指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任何时候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第一节 累犯,(1)前罪与后罪均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毒品犯罪,都构成毒品犯罪的特别累犯。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分类及

4、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二节 自首,1.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动投案 (1)“自动”必须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归案之前,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投案。 (2)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并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第二节 自首,2.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应当注意从如下几个

5、方面进行把握: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必须如实供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4)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节 自首,(二)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1.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理解这一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含义。 (2)“本人其他罪行”的范围。,第二节 自首,(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是指犯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6、、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或者介绍贿赂行为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必须是犯有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主动如实交代其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第二节 自首,3.行为人交代其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该行为被追诉之前,也即在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之前。 三、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

7、节 立功,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自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立功的成立条件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成立一般立功,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三节 立功,1.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即只有犯罪分子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才能成立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

8、 2.立功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 3.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第三节 立功,(二)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成立重大立功,须具备如下条件: 1.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 2.立功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 3.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第三节 立功,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8条

9、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立功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以及在确定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如何具体掌握从宽的幅度,应该综合考虑所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认罪或悔罪程度、其立功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等情况而决定。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数罪并罚,简单说,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

10、制加重原则。,第四节 数罪并罚,(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1)对行为人只能在所判数刑的最高刑期之上、数刑的总和刑期之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执行的刑期不能等于数刑中的最高刑期或者数刑的总和刑期。 (2)其最高期限仍然有一定的限制,即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管制不可超过3年,拘役不可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可超过20年。 (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升格成另一种或更重的有期自由刑或者无期徒刑。 (4)如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问题。 (5)所犯数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自由刑时如何并罚的问题。,第四节 数罪并罚,3.并科原则 (1)刑法第69条第2款所说的附加刑既包

11、括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的附加刑,也包括对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独立判处的附加刑。无论是哪种情况的附加刑,在数罪并罚后执行主刑的同时,均须执行。 (2)对于一人犯数罪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时,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应当采用什么原则对该两个以上的附加刑进行并罚,但应当按照各个附加刑的特性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采用哪一种并罚原则能够体现刑罚的公正、正义、人道而选择合理的并罚原则,而不能单纯地按并科原则或者吸收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而实行并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二)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1.所谓“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以

12、后。 2.由于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在缓刑期满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3.由于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活动,所以在假释期满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已经执行的假释时间,不应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之内。 4.本条规定的并罚的方法是先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

13、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后,如果应执行的刑罚是有期自由刑,则应该把先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这种方法通常理论上称之为“先并后减”。,第四节 数罪并罚,(三)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1.“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理由如上所述)。 2.由于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活动,所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以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由于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分子在假释期满以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本条规定的并罚的方法是把前

14、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第五节 缓刑,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对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确认对其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暂缓执行其刑罚,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判刑,而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第五节 缓刑,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

15、(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条件不同。(4)适用的方法不同。(5)适用的依据不同。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不同。(2)执行方法不同。(3)考验期限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与假释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的对象不同。(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3)有关的时间不同。,第五节 缓刑,二、缓刑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

16、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犯罪军人没有现实危险。,第五节 缓刑,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 (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第五节 缓刑,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缓刑的考察机关 3.缓刑考察的内容,第五节 缓刑,五、缓刑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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