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应用型本科)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编写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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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作者: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责任编辑:梁兵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IDPN:308-2009-035 课件章数:15,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渊源与结构 第四章 宪法的功能,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关系 第五节 宪法的分类,【本章要点】 本章内容是学习和认识宪法的基础,是学习本书其他宪法内容的逻辑起点。本章的论述遵循从现象到本质、形式到内容的原则,围绕着“宪法是什么”这个宪法基本命题,分为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着重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本质、原则、关系和分类等相

2、关基本理论问题。目的是使读者初步了解和认识宪法的内涵,认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树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的认识。,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西方宪法词义的演变 第一,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编辑的各国宪法中把“宪法”定义为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于现在的组织法。 第二,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指罗马皇帝所发布的各种文件,包括诏令、谕旨、敕令和策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第三,在中世纪欧洲,也出现过名为“宪法”的法律。 学者们一般把具有限制王权作用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近代宪法的源头。,(二)中国宪法词义的演变 在中国的古籍中,“宪”和“宪法”

3、一词很早就出现了。比如国语 晋语中就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又如唐朝陆贽在奏折中曾经写过“内告谟猷,以匡时化;外持宪法,以一人心”。 第一次将中文“宪法”的词汇和近代西方宪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日本的学者。 “宪法”一词在近代中国真正流行则是在1904年左右,在这一时期有许多外国宪法学的著作被翻译到中国。在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后,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宪法”一词在中国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的内涵 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相比较普通法律,宪法

4、作为基本法的内涵主要有: 第一,内容不同。 第二,效力不同。 第三,创制程序不同。,(四)宪法概念的一般表述 宪法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法学概念。作为法学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宪法学家都会给出不同的概念。 从宪法具有法律特征方面作出表述:宪法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绝对权威,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凌驾于普通法律之上的国家的根本法。,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一)宪法的意志性 神志论。这种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这种观点认为,宪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 阶级意志论。这种观点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宪法阶级性的

5、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第二,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第三,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二)宪法的正当性 宪法之所以成为宪法,是因为世界各国的宪法有一些共同的标准,这些标准表明了宪法的共同价值取向,即宪法应该具有正当性。 现代宪法继承了近代宪法正当性的传统,除了肯定人民主权原则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宪法对宪法正当性的维护反映在宪法的权威性上。,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原则对宪法的作用,

6、不但体现在宪法的内容上,而且也体现在宪法的形式上。 从各国存在过的宪法及其历史出发,宪法原则都是基于一个目的而存在的,那就是“反对特权”,宪法的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这个目的的实现。,一、人民主权原则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卢梭认为,法律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了法治原则中“法”的正当性,即解决立法行为的正当性,要求立法符合人民的意志,防止立法特权的发生。 人民主权原则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文件的制定。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其宪法普遍都明确采用了人民主权原则。,二、人权保障原则 根据西方经典的人权理论,人权是固有的,是先于国家和宪法而

7、存在的,不能由制定法随意加以减损,是宪法所要实现的目的。 因此,保障人权原则也就成为检验宪法自身和宪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标准或基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人权理论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人权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概念仍然在发展中; 其次,人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应该是一项现实的和能够实现的权利,因此,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再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是由人的社会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三、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权力制约,又称为三权分立,是指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确保公民的权利

8、或人权的实现,使国家权力之间互相分立,并且相互监督和彼此牵制的国家权力组织原则。此原则分为两个部分:分权和制衡。 权力制约的不同形态: 第一,美国式的权力制约,主张在宪法之下,三权的地位视为平等。 第二,法国式的权力制约,采用以议会为中心的立法权优越的权力分立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 其次,强调人民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选出的代表组成,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再次

9、,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作用,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四、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在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面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强调宪法的最高性。 第二,强调宪法体系的完整性。,第四节 宪法的关系,一、宪法关系的涵义与特点 (一)宪法关系的涵义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调整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反映一国根本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都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而且一般也从主体、内容和客体等构成要素揭示其静态和动态的存在形式。,(二)宪法

10、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主体上看,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拥有权力和行使权力的国家或国家机关。 第二,从内容上看,宪法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三,从客体上看,违宪行为所形成的宪法关系,必然导致违宪审查,承担违宪责任。,二、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宪法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和组织,包括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承担者、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责的承担者。 公民。分为三种概念:第一种是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第二种是自然人,指每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拘束;第三种就是公民。

11、 国家。存在两种概念:第一种是抽象的作为整体而言的国家;第二种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机关。,(二)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是人们可以控制和支配的,体现一定利益的财富,并且由宪法所规定,具有宪法性质。 行为。是指宪法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精神财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国家精神领域的利益载体,包括政治利益载体和文化利益载体;另一类主要是与公民人身和自由有关的,具有一定利益内容的载体。,(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关系主体在该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公民的宪法权利,

12、又称为基本权利,是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公民的宪法义务,又称为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反映的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的宪法权力和宪法义务。国家权力取决于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仅仅是履行国家义务的手段,国家义务可分为两种:其一是消极义务;其二是积极义务。,三、宪法关系的类型 第一,公民和国家机关的宪法关系。 第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五节 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一般明确的表述为宪法或基本法,并规定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分布在多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其一,成文宪法

13、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 其二,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 其三,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体现在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 其一,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在宪法修改上采取不同的形式。 其二,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对于根本性的宪法性法律,或者已经成为高级法的普通法,立法机关一般会尊重政治现实或尊重司法机关的判例,不予以改动。,(三)钦定宪

14、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和目标作为标准进行分类的。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制定并以君主主权作为制宪的最终目标的宪法。 协定宪法,又称为君民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议机关协商制定并以君主主权和国民主权相妥协的制宪结果作为标志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纯粹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并以人民主权作为制宪最终目标的宪法。,(四)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规范性宪法是指能够合理地规范国家权力,而且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够将其内容适用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形成正常的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是指因为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因素,不能适用到现实的国家和

15、社会生活中,而成为名义上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是指完全不能起到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缺乏规范力的宪法。,(五)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这种宪法分类是根据宪法的本质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强调两者之间政治制度的根本差别。 社会主义宪法公开地确认无产阶级专政,并明确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体现的是劳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而资本主义宪法抽象地反映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围绕着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展开,这个命题就是:“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学习宪法的逻辑起点,同时贯穿于整个宪法范畴。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概念入手,但是给宪法下一个明确和具有共识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

16、,本章只能从宪法词义出发,给读者以历史上宪法词义演变的概念;初步认识西方近代宪法之所以成为宪法,是因为宪法的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价值和目标;同时也了解中文古籍中“宪法”一词的涵义与近代意义上“宪法”的涵义是有根本区别的。宪法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方面,即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是从宪法的实际存在方面认识宪法根本法的性质。依据从形式到本质的认识原理,本章还介绍了宪法的本质,主要对宪法的意志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论述,着重从宪法的实际存在和价值追求两方面分析了宪法的阶级性和宪法的共同性。,本章在初步介绍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之后,逐步引导读者继续从应然的角度讨论宪法,进一步追问:“宪法应该是什么?”这是一个先于宪法存在的重要问题,主要反映在宪法的原则上,本章对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宪法至上原则进行了一般的分析,从中我们也能看到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宪法的发展,这些原则中有些是目标性原则,有些是手段性原则,目的都是反对专制意义上的特权。对这些原则的认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宪法的概念和内容。 在宪法关系和宪法分类中,要求读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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