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献枢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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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本章小结,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本章重点 1.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3.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问题。 4.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5. 国家在条约、债务等事项继承的基本规则。,返回,第一节 概 说,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三

2、)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发展 (一)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蓬勃兴起,民族解放组织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之说,目前在学者中观点不一,争论颇大。,(二)现代国际法主体 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主体只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主体。 CASE: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返回,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

3、主体国家,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在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这是由国家的特性、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一)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四)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二、国家的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三、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2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

4、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早已绝迹。 ()联邦。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邦联。邦联不同于联邦,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二)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5、两种。,(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

6、的援助等。,(四)“微型国家”问题 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具体

7、内容是: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具体内容: ()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四)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领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

8、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CASE:荷花号案,五、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亦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9、(Par in pauem nonhabet jurisdiction)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也是各国公认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二)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 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在第59届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

10、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原则(第5条)。 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代表。 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返回,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四)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五)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

11、但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承认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是国际法的新发展。,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说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二)“个人与国家同是国际法主体”说 不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只是

12、主张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法主体: ()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返回,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承认国对新国家或

13、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二)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 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这一学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新国家是先于并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实际存在的,并不是由于承认才被创造出来的。 ()新国家一经出现,就享有主权和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按照构成说会出现一个新国家时同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自相矛盾的情况。 宣告说: 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二、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一)国家承认 国

14、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独立。即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二)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5、,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按照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府更迭,如正常的王位继承,通过正常选举而产生的新政府,一般不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一国可以对新政府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但不能利用承认干涉别国内政。 ()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托巴提出以宪法程序作为承认政府的条件的托巴主义; ()1913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建立的政权的威尔逊主义。 ()1930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声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和外国政府的关系艾斯特拉达主义。,三、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一)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方式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

16、示承认两种。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通常是以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明示承认有以下三种情况: 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默示承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 从承认国的多少来区分,承认可分为单独的承认和集体的承认。 按承认的效果来区分,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二)承认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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