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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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第十四章 一罪与数罪,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一)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 (二)有助于合理裁量刑罚 (三)有助于启动刑事追诉 (四)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的理论争议 1.客观说 2.主观说 3.构成要件说 4.个别化说 5.法定说,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二)一罪与数罪区分的合理标准 1.犯罪构成说的内涵 (1)在分析

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因素是否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下去,直至剩余因

3、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3)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数罪类型的区分还要分析这些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连续关系的,成立连续犯;有牵连关系的,成立牵连犯;有吸收关系的,成立吸收犯。,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2.犯罪构成说的理论意义 (1)犯罪构成标准说全面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2)犯罪构成标准说充分地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犯罪构成标准也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得以运用的重要表现。,第一节 一罪与数

4、罪的区分,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对于一罪的类型,理论上通常作出如下划分: (1)单纯的一罪,即行为人在一个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从而成立一罪。 (2)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涉及多种犯罪,但实质上仅成立一个犯罪。 (3)法定的一罪,即刑法典将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或者一个危害行为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规定为一个犯罪。 (4)处断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这些行为相互独立地构成犯罪,从而客观上存在数罪,但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将其认定为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

5、,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造成不法状态,此后该危害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在该时间内对同一个行为对象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直至危害行为实施完毕。 (二)继续犯的特征 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 2.行为对象的同一性 3.危害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性 4.持续的时间要求 (三)继续犯的处罚原则,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在两种以上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种以上不同犯罪罪名的情形。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 2.罪过的多重性 3.犯罪客体的多重性 4.触犯罪名的多重性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第二节 实质的一

6、罪,(四)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异同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2.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不同之处,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是一个危害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在事实层面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

7、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与实际是否发生犯罪没有必然联系。,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3)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4)对于想象竞合犯,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对于法条竞合犯,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的适用。,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被称为加重结果犯,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刑法典规定的对行为人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的危害结果的情形。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

8、因果性。 (2)加重结果的法定性。 (3)加重结果的罪过性 (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特征 1.多个犯罪行为相互独立、性质各异 2.结合多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 3.被结合的数罪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4.结合犯独立于原来数罪 (二)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二、包容犯 (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有实施不同危害行为的罪过。 (3)刑法典规定按照某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来认定犯罪。 三、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根据刑法典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个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使得危害行为活动在整体上符合另外一个犯

9、罪之犯罪构成,犯罪性质发生从轻到重转化的情形。转化犯的特征有: (1)行为人已经成立具体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危害行为。 (3)犯罪性质转化具有法定性。,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四、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多次实施同一危害行为的意图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但刑法典仍将其规定为一个犯罪的情形。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性 2.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 3.集合犯的法定性 (三)集合犯的种类 1.常习犯 2.常业犯 3.营业犯,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

10、一的罪过,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均符合同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特征是: 1.连续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 2.概括或者同一的犯罪故意 3.连续实施危害行为 4.危害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连续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1.连续犯与继续犯 第一,危害行为个数不同。 第二,主观罪过个数不同。 第三,时间间隔性要求不同。 第四,犯罪既遂状态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2.连续犯与集合犯 第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不同。 第二,行为人实施数个相同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并不相同。 第三,危害行为的连续性质不同。 3.连续犯与同种

11、数罪 第一,犯罪范围不同。 第二,犯罪主观不同。 第三,行为关系不同。 第四,行为实施时间不同 第五,刑事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连续犯的处罚原则 (1)认定为一罪,但从重处罚 (2)认定为一罪,但构成法定的加重构成的犯罪。 (3)认定为一罪,但构成情节加重犯。,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形。 牵连犯的特征有: 1.基于一个犯罪意图产生数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罪过 2.实施多个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 3.不同的危害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4.不同的危害

12、行为触犯不同的犯罪罪名,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1)数罪并罚原则。 (2)从重罪处罚原则。 (3)从重罪从重处罚原则。 (4)刑法典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1.牵连犯与包容犯 牵连犯和包容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都实施了多个性质不同、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第二,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都具有独立、内容不同的主观罪过;第三,不同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第四,实质上都属于数罪,但要作为一罪来处理。 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表

13、现为:,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第一,犯罪范围不同。 第二,主观罪过不同。 第三,危险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四,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2.牵连犯和转化犯 牵连犯和转化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都实施了多个性质不同、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第二,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都具有独立、内容不同的主观罪过,一般都表现为犯罪故意;第三,实质上都属于数罪,但要作为一罪来处理。 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意图不同。 第二,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三,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3.牵连犯和连续犯 牵连犯和连续犯同属于处断的一罪,有着较

14、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每个危害行为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特定的犯罪意图,在该犯罪意图的支配下产生实施多个危害行为的主观罪过,犯罪罪过也都表现为犯罪故意;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多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 但是,二者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 第二,行为关系不同。 第三,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来定罪处罚的情形。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

15、1.存在数个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 2.数个危害行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 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吸收犯的形式 1.同罪的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这些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同罪的吸收犯,根据犯罪形态不同而区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不同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吸收犯。 (2)不同形式共犯中的吸收犯。 (3)不同犯罪构成形式中的吸收犯。 2.异罪的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这些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虽然吸收犯在实质上属于数罪,但是,仍然要认定为一罪,而且,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下合适的法定刑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来裁量刑罚,同时适当考虑行为人确实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的实际情况,对其从重处罚。换言之,对于吸收犯,处罚原则表现为“从一重罪重处罚”。,【问题与思考】,1.一罪与数罪理论和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有何关系? 2.试分析基本犯为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无犯罪停止形态? 3.刑法典第347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试分析该条款中涉及哪些一罪形态。 4.何为徐行犯?徐行犯应该属于哪种一罪类型? 5.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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