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周光权 著 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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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故意,一、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一)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二)意志因素 故意除具备认识因素外,还应当具备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其可以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形态。,二、故意的分类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2、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三、关于间接故意的若干问题 (一)放任的意志性 (二)放任的含义 (三)与放任有关联的其他问题 1.分则个罪中希望和放任之间是否存在排斥关系 2.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时,是否还存在放任心态,第二节 犯罪过失,一、过失论的历史 (一)旧过失论 (二)新过失论 (三)新新过失论(“不安感”说),二、犯罪过失的核心问题: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的内容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是否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二)注意义务的形态 1.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 2.监督、管理过失 (三)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

3、 为了认为存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第一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遵守应该预见犯罪事实发生的义务。第二还要检讨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四)注意义务的限定: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 1.信赖原则 2.危险的分配 三、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四、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一)判断客观危险 (二)行为人的态度 (三)是否存在真挚的努力,第三节 认识错误,一、禁止错误 禁止错

4、误,又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或者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的不正确认识。 二、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 1.对象错误 2.方法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二)抽象的事实错误 1.抽象符合说 2.法定符合说,第四节 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一、无罪过事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而且能够预见,只是没有保持必要的精神紧张,才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二、犯罪的动机与犯罪目的 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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