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郭捷 上编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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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 第四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规定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六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它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首要性。 3劳动安全卫

2、生基准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5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具有预防性。 6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7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具有技术性。,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基础 通过立法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予保护,既有基于自然环境衍生的客观基础,也有人类社会的思想基础。 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建立的基础还在于: 1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2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3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4我国的劳动法无论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立法体系上都

3、有了较大的变化。,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基本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它直接关系到所建立的制度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以及对目的的实现程度。 在总结长期的安全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四、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由于三者法律地位不同,因此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

4、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 。 2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3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 。 4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5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规划并负责予以落实,协调全国各地、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6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

5、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广泛开展针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7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8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当然,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

6、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处罚。,(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拒绝权。 3知情权。 4监督权。 5建议权。 6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 7工伤保险权。 8获得民事赔偿权。,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的基本义务,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处置能力。 3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 5不断提高工作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五、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外国

7、及国际劳工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追溯到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的诞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劳资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的结束。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部门立法。,(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8、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使我国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大量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标准,构成了我国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系。,六、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立法的作用 1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3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的劳动力。 返回,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相关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责任主体所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

9、定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 5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 (二)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用人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制定依据上,应当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准为准; 在制定目的上,应以安全生产为基本要求; 在反映本单位特点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适用范围和内容上应包括本单位的每一个职工和每一个具体岗位。,二、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从内容方面讲,安全教育包括:

10、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观念、职业道德、劳动安全与卫生基础知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规程等。 从教育方式上讲,包括:对新上岗的工人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所谓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对管理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卫生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及其责任的教育;对新工艺、新机器、新原料等的使用,实行安全卫生性能方面的教育;对一般职工进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的教育等。,三、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程,是劳动安全卫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纪律体

11、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七类: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气瓶产品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一)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 1煤矿企业安全认证。 2建筑企业安全认证。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 4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二)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1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

12、的认证。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 (三)对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 1压力容器安全认证。 2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 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 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

13、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返回,

14、第三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一、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减少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而制定的关于劳动场所安全条件、生产设备使用、操作规则和程序规定的总称。 劳动安全技术规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 2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以设备、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基本内容。 3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是上升为法律的技术规范。,二、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工厂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规范;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压力容器方面

15、的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 (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技术规范;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返回,第四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规定,一、我国的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2防止有害有毒物质导致中毒的规定。 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规定。 5通风照明方面的规定。 6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方面的规定。,二、职业病的防治 1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卫生条件。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预控。 (4)放射

16、、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 2职业病危害管控。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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