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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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1、暂时性差异:1)工资薪金支出(外资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外资企业应据实列支其工资薪金支出。该调增项在支付当期调减2)职工教育经费 (2.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应视同为固定资产的模具摊销支出:该部分模具应预留10%残值,年度摊销额的10%部分调增;4)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

2、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7)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坏账准备金: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8)其他各类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或转回时,直接调减9)三年(外资: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待实际支付或者确实不用支付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10)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因相关成本已记入在建工程成本,故以实际收入额调增,以后以折旧转回; 11)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处置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2)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待实际处置发生损失或实际收到投资利润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3)本期未确认融

3、资费用:实际发生摊销或者处置等交易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4)无形资产等摊销差异: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摊销费用;15)预提类费用:包括所有科目列示的预提类成本费用,待转销时做调减处理;16)计提而尚未支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待实际支付时做调减处理;17)计提但尚未未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Withholding Tax:Withholding Tax 一并调增。待实际支付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8)开办费摊销差异:会计规定开办费自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记入损益,但税法规定要按照期限摊销;19)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金融工具实际处置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存货盘亏损失:指净盘亏损

4、失,非盘盈亏抵减后的数字。待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时调减;21)因毁损、被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2)外购商誉支出: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2、永久性差异:1)工资薪金支出:非外资企业,超过2000元/人的部分和超过工效挂钩工资的部分调增;2)工会经费 (2%):分两部分调增: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没有工会专用收据的列支额3)职工福利费 (14%):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包括所有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即使不同明细科目);4)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的定义要点:符合捐赠法规定;通过公益性团体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5

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1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注意指标)12%的部分,不予扣除6)业务招待费:分两部分调增: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实际发生额的40%;7)技术开发费:对满足加计扣除调减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的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8)免税收入:对满足免税条件的收入(如“三废收入”等),做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9)滞报金、罚款、滞纳金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罚款等处罚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免费样品销售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免费样品,应根据其成本合理折算其收入,做调增处理11)调减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12)不征税收入形

6、成的资产/费用相应的折旧/摊销:收入不征税,其记入成本费用的折旧和摊销也不应税前扣除;13)以前年度作为损失处理但本期收回的资产:因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收回时应作调增处理;14)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15)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16)提取用于环境生态保护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部分: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18)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19)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2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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