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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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化研究王英* 王英,女,1985年生,黑龙江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摘要:版权一直都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更是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步履维艰了。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推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迫在眉睫。在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阻碍因素。通过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优化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并考虑到某些特殊类型作品网络传播问题,设想制定土著文化协议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促进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2、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Research on Optimization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towards Digital LibraryWang Y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Abstract: Copyright is still among key issues digital library faces. The announcement o

3、f Ordin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makes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library face great difficulties all the more. Its urgent to optimize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so that digital library develops smoothly. Based on assessing an

4、d commentat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tatus, the passage analyzes the impact of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on digital library. By way of using related law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coupling with our countrys real conditions, we optimize fair use, statutory license, copyrig

5、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nsidering network dissemination issues of works of certain special types, we imagined designing indigene cultural protoco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to optimiz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then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 digital library can b

6、e effectively utilized.Keywords: Digital Library;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Fair Use; Statutory License; Copyright Collective License1. 引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从实施以来,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争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条款设计得口径宽泛和内容缺位的问题,它已严重挤压了广大公众获取信息的空间。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这种影响亦是存在的,甚至于严重到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停滞不前,而务实

7、的做法应当是以数字图书馆为视角分析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不足,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建立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更加高效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从国内外文献调研来看,国外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历史、权利界定及评价研究都是比较深入透彻的。但是同样存在问题:一是大多从总体上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改善思路,缺乏具体条款或有关制度的优化研究;二是没有结合权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多是单纯从法律条文的缺陷来探讨完善思路的;三是研究很不成体系,缺乏系统性,大多研究都散见于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和版权法改革这样的文章中。与国外相比,国内学者的研究能够结合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过程探讨信息网络

8、传播权的修改建议,这是值得赞许的。然而,其问题仍然存在,首先,多是探讨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建议,少有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制度优化的。而且,大多研究或从某单一方面探讨修改条例的建议,或从现有法律背景下探讨图书馆的应对之策。其次,完善建议多是单纯从理论上思考,并没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因此这些完善建议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实施性值得考虑。再次是大多建议都是一些初步的构想和思路,并没有深入到制度建立这一层面,比如很多研究都提出了构建我国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但多是探讨它的适用性问题,并没有深入到制度构建的层面。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阻碍因素后,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从合

9、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等制度的角度优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考虑到某些特殊类型作品网络传播问题,设想制定土著文化协议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我们希望通过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其成为高效率的权利类型,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扫清版权障碍,进而推动数字图书馆的有序发展和良性运转。2.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阻碍分析2.1 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视角资源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直接购买数字资源和将现有馆藏进行数字化两种方式。购买数字资源几乎不涉及到版权问题,只要数字图书馆遵照购买合同的规定使用合法购买的资源就不会侵权。文献数字化行为就不同了,可能就会涉及到版权问题

10、,尤其是受版权保护文献的数字化。受版权保护文献的数字化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任何人要数字化受版权保护文献,都需要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侵犯了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我国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

11、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数字图书馆只有针对本馆收藏的数字作品,或在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时提供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对传播对象及传播范围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定。那么,鉴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是否能规定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的例外吗? 2.2 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传播的视角根据我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被严格限定在“本馆馆舍”及“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中,此时的“信息网络”已经同该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有了天壤之别,甚至形同虚设。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目的绝不只是局限于有形的“本馆馆舍”,它

12、需要超越馆舍限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但由于此时合理使用已不能成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定抗辩理由,因此面向无形网络传播的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被严格束缚在有形的图书馆物理空间。图书馆进行数字化复制的目的仅限于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也仅限于本馆馆舍,无论是数字化作品的来源,还是数字化传播的对象,都远远不能满足公益性图书馆传播信息和知识、普及社会教育、实现公众信息公平权的基本功能1。条例对数字作品传播范围的限定为数字图书馆传播信息资源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鸿沟,无疑成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障碍。与我国不同,美国版权法和数字千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规定了图书馆享有发行权例外(美国

13、“发行权”相当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现行版权法建设过于滞后,条例只是回应了10年前的互联网公约,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信息社会对信息资源无尽的渴求。鉴于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否可以考虑给予数字图书馆传播某些类型作品的例外?2.3 自建数据库版权的视角数字图书馆无论是在组织信息资源,确定馆藏,还是在为用户提供服务,都会开发和使用大量的数据库。对原始数据整序、加工、重新包装之后帮助读者在网上查询信息的各种形式的数据库,它们可以分为指南性数据库和源数据库两种类型2。指南性数据库主要包括书目、索引、文摘和指南等,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少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不涉及版权问题;

14、源数据库是全文数据库,这就会涉及到权利人的版权问题。自数据库出现以来,其知识产权问题就一直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如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身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根据本指令获得版权保护,但该指令为数据库提供的版权保护不可扩展到数据库的具体内容上3。我国著作权法第14 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时,必须要取得海量文献作者的授权,但这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数字图书馆最重要的资源形式是数据库,它必须被上传到网络上供公众使用,否则数字图书馆基本上就没有可用的资源了。因此,是

15、否可以凭借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公众服务功能而豁免某些作品的授权许可进而解决自建数据库的网络传播问题?2.4 技术保护措施的视角技术保护措施(简称TPM)进入著作权法体系,肇始于美国1988年VAULT案的反思4。TPM在美国DMCA和欧盟版权指令中都有体现,另外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也有TPM的规定,条例更是将其具体化。条例第12条虽然规定了技术措施的例外,但是缺失图书馆的专门例外条款,这会影响图书馆进行信息服务。相反,欧盟版权指令第6条第4款规定,图书馆的私人复制可以视为技术措施的例外,但不得阻碍权利人按照这些条款在复制的数量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TPM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数字图书馆顺利开展读

16、者服务。例如,数字图书馆在对付费数据库作品或其他数字作品进行复制、下载或其他使用行为(如馆际互借)时,如果这些数字作品有TPM的保护,如反复制装置,使得数字图书馆无法对这些作品进行上述方式的利用时,那该怎么办?5 TPM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过度的保护会使TPM被用于封锁信息,从实际情况看,TPM被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用作其强化对作品控制与垄断的手段。包含在作品中的TPM既可阻止非法使用,也同样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某些原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现在无法自由使用或者因规避TPM而陷入侵权的困境。在数字作品有TPM保护的情况下,是否能允许公益性图书馆为正常工作业务而规避这些TPM?3. 面向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优化建议3.1 优化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和条例中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立法模式是规则主义,此种立法模式难免疏漏,而且法律问题是随时代的发展容易改变范围的,将此一一列举而不遗漏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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