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正确执法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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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药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提高1(2008年度)浅谈药监行政执法的技巧7浅析药监执法证据收集的种类、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13录音:屡破大案的药监执法队长王海龙18药品稽查工作经验材料(药监局)19药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提高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德城区分局 刘乐兵在药品监督执法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执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确认违法事实,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实地检查时或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人)进行日常检查所做的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

2、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正文,是检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是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部分;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该文书属于记录性文书、外部文书、必用文书,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药监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随意性较大,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笔者就当前现场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问题(一)记录的首部内容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首部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3、。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3陪同检查人的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陪同检查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填写职务时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陪同检查人可以是被检查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具有法律证明效率的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二)记录的正文部分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

4、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加以记录,以便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顾客购物的情况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

5、数量依据、方法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三)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一些药监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如对经营场所的面积、药品的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笔录中存在主观认定。现场笔录中使用“违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调查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现场的相关情况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

6、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调查笔录。(四)尾部的记录不规范。尾部主要是被检查人意见表示,也是检查笔录效力体现的关键点。被检查人意见不表示或者不规范记载的笔录证明效力可能降至为零。主要表现在:1没有对笔录真实、准确表示意见,只有被检查人的签名。当事人应该写明“笔录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以上笔录我看过,情况属实”等字样。如果对笔录不认同的,应写明不认同的理由。2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二、现场检查笔

7、录制作的要点(一)检查活动参加主体的情况,包括执法人员身份、行为,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是否有第三方见证检查情况;(二)组织检查的原因和理由,比如日常监管还是举报;(三)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六)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七)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八)交代现场摄影、录像,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九)交代抽样取

8、证、强制措施的情况;(十)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三、提高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质量的方法(一)客观真实,不加评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真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要指望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二)主次分明,记录清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最重要的是记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由首

9、部、正文、尾部组成,记录人员应逐项填写完整。检查时间要具体到分,检查地点,该地点应是当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应记录在内。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公民的写明个人名称。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执法活动、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记录应客观真实,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如在办理药店出租柜台案件的过程中,在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时应详细记录药店的内部设施、柜台的位置、摆放药品的数量、种类的状况。同时,对怀疑出租柜台的药品

10、、相关的购进销售票据要更详细记录,同时对该处经营人员活动情况,也要作好记录。最后,检查人员应分别签字,切忌不能由一人代签,记录人员也应签字。(三)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重要证据从身边溜掉。执法实践证明,在现场检查中,不管是“死”证据还是“活”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定案的证据。(四)记录为辅,取证为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获得第一证据的先导,也是案情的突破口,但并不意味着就

11、可以完全证明违法事实的全部过程。在检查的同时,获取其它的证据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是很有必要的,要充分利用有关的办案设备对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等事实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取证,从而对现场检查笔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五)自始至终,程序合法。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记录人员应对记录内容与违法物品进行仔细核实,保证记录准确,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签字或盖章(逐页)。现场检查笔录需要作修改、补充的,应该在修改、补充后再履行签字手续,并在笔录结尾部份写上“笔录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以上笔录我看过,情况属实”等字样。如有更正的,让其在更正处盖章、按指印或者签名;当事人

12、拒绝签字或拒绝到场,应在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的原因。有见证人时,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单位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总之,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证明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但是,现场检查笔录又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在反映客观,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2008年度)浅谈药监行政

13、执法的技巧凉山州西昌局 张扬 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与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社会越发展,人们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视程度就越高,近年来不断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在媒体上曝光,证明了国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同时也给我们药监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是每一名药监战士的职责,要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责,就要求药监执法者在执法检查中要熟练运用好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讲究一些执法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执法时处理方法欠妥而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由于药监行政执法不具备

14、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时的强制性,所以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处罚难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情况,就要求执法者针对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利用掌握的行政执法时的技巧,灵活运用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来处理遇到的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的进行执法活动。下面我就站在县级基层工作实践基础上谈几点药监行政执法中的体会。一、规范执法行为、文明用语,以情感人巧执法执法者在参加执法过程中应衣冠整齐,注重仪表,态度应严肃,使用语言要文明,而切忌粗暴蛮横。因为执法者衣冠整齐、态度严肃可以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慑力,而衣冠不整、粗暴蛮横的态度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抗拒心里从而引发口角、发生肢体

15、接触,激化与当事人间的矛盾,并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给执法工作带来阻挠,影响到执法队伍的形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不要盛气凌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好,然后出示证件表明来意,说些寒暄话,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在检查时应面带微笑,请当事人陪同检查,像朋友一样与当事人边说话边检查,说话时要有分寸,不能说脏话、粗话,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让人感受到你的亲和力,增加感情沟通。在发现问题需要处理后,不要首先就告之处罚结果是如何之重,而是要让当事人认识到他违法违规的严重性,使其明白之所以要依法处理,目的是在规范他的行为,避免因其行为的违法违规造成更大的危害,你的根本目的是在帮助他和挽救他,让其感受到你是在关心

16、他,使其认同你的执法行为,争取在轻松的环境中达到检查取证和处罚的目的,减少暴力抗法的情况发生。二、对不同性格和年龄的人采取不同的方法常言道“兵无常式,水无常形,战无常法。”,执法者在面对的当事人各异的脾气性格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来对待。对脾气暴躁的,以和风细雨的方法耐心的教育说服;对爱钻“牛角尖”和爱“钻字眼”的,要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相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列举大量同类型政处罚的案例给予说明,让其心服口服;而对于当事人年龄偏大,特别是上六十岁以上的人,执法人员的语气一安要温和,要避免与其发生争执,尽量与其保持身体的距离,因为在发现问题后,他为了逃避行政执法,会主动与执法者发生肢体的接触,并大吵大闹引来群众围观,向不明真像的群众谎称执法者出手打人和利用年龄大、身体弱的客观因素倒在地上,使不明真像的群众误认为是执法者出手打人,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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