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顾永才 杨雪梅 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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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本章介绍了工程质量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重点介绍了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 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6.3 工程质量监督 6.4 法律责任,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6.1.1工程质量法律体系的构成 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主

2、体的行为予以规范,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 1997年11月1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六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义务和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律,是其他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的重要制定依据。 2.行政法规 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 年1月30日国务院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

3、度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部门规章 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保证金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11月1日建设部施行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做了具体规定。,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

4、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质量隐患或缺陷,甚至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6.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

5、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压缩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因素,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7、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001年1月17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建筑法一章。,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

8、求。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 8.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等级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

9、监督注册手册,签发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6.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9.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10、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对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建设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6.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

11、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文件要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其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

12、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有深刻的理解,由其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6.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13、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14、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损失。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4.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同时,

15、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定为违法行为。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变更。,6.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如果不能把住这道关口,就可能使劣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留下质量和安

16、全的隐患。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由于隐蔽工程要被后一道工序所覆盖,所以要在覆盖之前进行验收,而且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法中还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损失。 7. 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或材料的质量。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 关于检测机构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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