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公开招标项目发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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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不公开招标项目发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不公开招标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和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穗财采2006287号)来判断是否须公开招标,符合招标标准的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标,达不到招标标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承包单位、发包方式、合同价格、合同条款以及合同结算由管理处办公会议决定。第四条承包单位的确定。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自己的实施队伍,并且必须亲自实施,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在满足实施时间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在承包过本单位

2、同类任务的单位中选择。第五条 发包方式的确定。原则上采取总价承包方式,对工程任务不够明确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单价方式承包。无法采用上述发包方式的,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六条 项目造价的确定。(一)概算编制。概算编制优先选用水利定额,无合适的水利定额时,可套用其他行业定额。概算最终须以评审结果为准。(二)预算编制。有概算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价套用评审使用的定额及子目;没有进行概算评审的项目,编制预算单价时优先选用水利定额以及专业定额;无合适的水利定额及专业定额的,可套用其他行业定额。第七条 合同价格的确定。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概算。项目已审定概算且可依据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的,按预算定额编制的预算价格下浮1%5%确定合同价格;项目已审定概算,但无法依据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的,按概算相关费用下浮1%5%确定合同价格;项目没有审定概算的,缔约双方初步磋商后,由管理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合同条款。参照本单位同类项目合同确定,可适当简化。第九条 合同结算。根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意见,需送评审的,必须报送评审;不需送审的,由本管理处有关部门按职责审核后,报管理处办公会议讨论,以讨论通过的结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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