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岗位培训讲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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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业岗位培训 法律法规,一、基本概念 1、建设法规 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法律的调整对象 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应的民事关系,第一部分 建设法规,3、法规体系 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根据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 4、上位法、下位法 在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称为下位法。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下位法的规定无效。,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行政管

2、理关系,经济关系,民事关系,建设、勘测设计 施工、建材供应 监理、招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与被管理,参与各方 法律主体,公民,权利与义务 平等法律地位,人身与财产 权 利,三、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法律效力,四、建筑法2011年修订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一)、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1、企业资格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人员资格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3、建筑业企业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3、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自2015.3.1施行 4、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知识 分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分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分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应当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5、不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情形,(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5、(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6、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资质标准(【2014】159)2015.1.1实施,新旧资质变化对照表(一),新旧资质变化对照表(二),原资质中被取消的专业承包资质 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新资质实施后,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7、常规

6、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3)专业承包(一),3)专业承包(二),3)专业承包(三),(二)建筑工程承包有关规定,1、资质许可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业务范围或者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无效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联合

7、承包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 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建筑工程承包有关规定,4、转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成为转包 5、分包 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

8、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6、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1、安全生产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包括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

9、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四)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1、竣工验收制度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

10、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五、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 1、组织保障 2、管理保障 3、经济保障 4、技术保障,1、组织保障,1)建立机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明确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11、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明确岗位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位的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的具体要求: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管理保障,1)人力资源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13、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物力资源管理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经济保障,1)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4、予以保证 2)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保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请求赔偿权 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1、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2、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

15、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调查 调查原则: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 调查的管辖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一般事故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16、机制,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及对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总分包安全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 采取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按图施工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保修,3、总分包管理责任关系,1)总分包的安全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总分包的质量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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