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最新整理by阿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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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内容及重点分析: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二层次)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第二层次)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层次)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层次)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第三层次)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第一层次)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层次)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第三层次)考试特点:正误题组合类比型考题多知识点集成多角度集成注重实务操作复习方法:以教材为主适当做题总结提升抓知识点(非背题)适当做题(查缺补漏

2、)重点把握书上案例中的知识点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解析: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P1-P2)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的形式(识别)2.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

3、为七类(P3)(一)、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二)、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通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三)、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

4、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四)、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

5、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六)、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七)、国际条约:如:行政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方的形式规定、办法)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3.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P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4.注意:部门规章

6、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1) 由制定机关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2) 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3) 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5.审计的效力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7、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6.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P7)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7.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9)8.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10)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P10)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10.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8、(P10)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11.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11)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

9、人承担的法律制度。(P12)13.代理的法律特征(P13)(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1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10、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规定:(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1)、(2)、(5)16.代理人和民事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

11、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P15)17.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16)一、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第三人知道行

12、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18.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后果: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13、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P16)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P16)建设领域常见的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等招标代理:中介组织,具备下列条件: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Z301040 建

14、设工程物权制度19.物权的定义: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P17)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20.物权的主要种类(P18)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

15、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1.土地所有权(P19)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2.建设用地使用权(P19)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设定建设使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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