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汇编(2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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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汇编(2013-2017)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汇编(更新至2017年第3号)目录目录2关于发布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的通知1专家提示2013第1号IPO项目专项核查新规的应对2专家提示2013第2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12年年报事项的提示7专家提示2013第3号基金会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问题11专家提示2013第4号信息网络侵权司法会计审计解析15专家提示2013第5号IPO企业职工薪酬的审计18专家提示2013第6号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24专家提示2013第7号IPO企业商誉的审计26专家提示2013第8号生态养殖淡水产品审计盘

2、点解析29专家提示2013第9号关于政府补助事项的审计33专家提示2013第10号关于IPO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35专家提示2014第1号生物资产监盘中对专家工作的利用40专家提示2014第2号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48专家提示2014第3号IPO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53专家提示2014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审计56专家提示2014第5号IPO审计中关于BOT业务的考虑63专家提示2014第6号IPO企业实地核查的运用66专家提示2014第7号零售及消费品行业收入审计的考虑72专家提示2014第8号钢材贸易类企业主要业务审计风险提示76专家提示2014第9号关于财

3、务报表列报中的其他综合收益82专家提示2014第10号关于职工薪酬85专家提示2015第1号对连锁超市类企业租金摊销的考虑87专家提示2015第2号对坏账准备的相关考虑89专家提示2015第3号访谈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94专家提示2015第4号关于出庭质证98专家提示2015第5号关于房地产行业存货的审计100专家提示2015第6号房地产企业存货跌价的审计105专家提示2015第7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审计110专家提示2015第8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收入审计115专家提示2015第9号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固定资产投资118专家提示2015第10号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评价125

4、专家提示2015第11号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审计的特殊考虑129专家提示2015第12号关于互联网企业审计的一般考虑134专家提示2016第1号关于网络游戏企业收入审计技巧和方法143专家提示2016第3号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审计关注150专家提示2016第2号关于P2P信贷服务及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154专家提示2016第4号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几点关注159专家提示2016第5号慈善法要点点读162专家提示2016第6号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166专家提示2016第7号对IPO审计调账的考虑172专家提示2016第8号IPO企业股权激励工具关注的审计重点17

5、5专家提示2016第9号-IPO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计关注179专家提示2016第10号关于社会组织审计的几点关注182专家提示2016第11号房地产企业持续经营风险识别与审计应对185专家委员会提示201612号-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审计189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13号重大风险领域函证程序的实施191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号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198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2号房地产企业二级住宅和商业开发的收入确认201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3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IPO审计关注重点2082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专家委员会

6、专家提示的通知京会协201331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协助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开展各项业务,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专业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2年12月成立了IPO审计专家委员会、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和司法会计鉴定审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有:研究各项涉及有关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和指引;针对执业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专业指引、专家提示等,为执业机构以及执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等。委员会提供的指导意见在协会网

7、站首页及“专业服务专业指导”发布,供会员参考。针对专家提示的效力做如下说明:专家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专家提示意见,仅供各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方法、数据、比例和要求等,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欢迎广大会员就提示意见通过下述邮箱向委员会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北京注协监管部联系邮箱:2013年3月12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3第1号IPO项目专项核查新规的应对文章来源:北注协 发布日期:2013年0

8、3月1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以下简称551号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IPO审计专家委员会为帮助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业务人员的理解和执行,提出如下应对建议。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专项核查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核查客户或供应商的家数、核查金额的比

9、例以及函证家数和比例等,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的相关要点,提示如下:一、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1.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专项核查主要包括14号公告的9大方面、551号通知的12个财务专项内容。对相应内容应逐项实施核查程序,逐项取得核查证据,并在专项核查报告中逐项说明核查情况。2.专项核查的时间范围专项核查的时间范围为近三年,即2010年至2012年。因2009年已不在本次申报期内,可不作为重点核查领域。二、实务操作提示各事务所的专业技术部门应根据监管要

10、求,提出IPO在审企业专项核查的专业技术要求,统一业务约定书模板、专项核查程序、专项核查报告模板、有关专项沟通或声明书模板以及专项核查底稿归档要求等,同时事务所应加强,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审计程序提示如下:(一)客户、供应商的核查1.客户、供应商的核查目的是为了核查交易真实性和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专项核查工作中应综合应用多种核查方式进行客户、供应商核查,包括询问双方关键经办人员、总体合理性分析、检查核对工商资料、函证交易和未结算往来、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等,通过不同来源证据印证相关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总体核查原则客户、供应商的核查程度和核查内容,应当强调重要性原则和风险

11、导向原则。对重要客户、供应商样本(如前10名、新增大额或异常客户、供应商),应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并同时核对有关报送工商(税务或银行)有关资料,且现场函证确认;对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如报告期第11名-20名客户、供应商),在回函确认同时应通过电话访谈或互联网搜寻、取得营业执照等方式进一步核查交易真实性。3.报告期三年需实地走访的家数*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应当实地走访的重要客户、供应商样本,例如前10名客户、供应商,以及报告期新增大额或异常客户、供应商。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和其他专项核查组成员均应当参与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实地走访;*报告期三年的客户、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家数,各年均分别应不低于10家

12、(除非客户或供应商非常集中),且2012年与客户、供应商交易核查金额均不低于50%。对于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核查时必须延伸到其终端客户;*2012年度如果客户或供应商过于分散,应当各选择至少50家,其中后40家应当应用抽样技术选取。后40家客户或供应商,如果不存在异常,可以与保荐机构合作进行,比如保荐机构在现场实地走访,会计师采用电话访谈方式实时介入,但应当留存相关工作底稿;*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如前10名等),确实无法实地走访的,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电话访谈、邮件、询证函、互联网核查,但同时要考虑替代核查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核查范围是否受到限制;*上述重要客户、供应商,期中审计已按照1

13、4号公告实地走访了的,如果期中至期末没有发生交易或新发生不大的,可以不再通过实地走访方式核查。可通过电话访谈、邮件、询证函等方式是否发生有关变化,并补充取得“4.实地走访的核查内容”要求的有关核查证据,将期中审计取得证据前推期末。4.实地走访的核查内容*取得最新的营业执照,并核对成立时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调取工商基本信息档案。一般要求发行人协调取得,若仍然无法获取,可请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调档;*对交易额(包括重要合同条款)与往来余额函证确认。对2010、2011、2012年的交易额、2012年余额的进行函证(考虑重要合同条款),经财务部门确认后,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关联方关系

14、确认函。应制定关联方关系确认函的统一模版(包括走访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附件应含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高管,盖客户或供应商公章。5.实地走访的注意事项*项目组提前对拟核查的客户、供应商建立走访核查档案;*形成访谈记录。需要被访谈人签字(发行人应提前协调,若被访谈人不能签字,则需提前带律师去以做证据留存);*现场照相。公司门口应照相、车间仓库在征得走访公司的同意,尽量照相;*现场观察。重点观察客户的仓库,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在;供应商的仓库,发行人采购的资料是否在;*留下核查轨迹:如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等;*需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现场录音。若电话访谈录音,也应征得对方同意。(二)重要交易和往来余额的函证1.银行存款、借款账户100%函证,除非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应说明判断理由)。除了对重要往来进行函证外,还应对重大销售、采购交易和其他重大异常交易进行交易函证(包括重要合同条款等)。2.对重大往来余额和重大交易,必须有回函且确认相符;没有回函的,均应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并考虑替代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以及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3.项目组应加强函证控制,关注回函证据有效性。所有回函应当取得发函、回函信封,或注明跟函人。所有回函均应核对回函的签章签字是否异常、回函人身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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