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促销活动账务处理参考手册(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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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促销活动账务处理参考手册(2020年版)目录一、相关税法规定2(一)增值税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33、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10-173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11.114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2011.11.24166、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

2、67、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二一年二月八日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178-1、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178-2、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198-3、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10-31199、沈国税函200150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江西省国家税

3、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发文时间:2013-08-29211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08-302212、冀国税函200924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 2009-7-102413、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2414、皖国税函200810号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92515、浙国税所2006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

4、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2516、穗国税函2005304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5(二)企业所得税261、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2008-10-30262、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927(三)个人所得税281、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06-09】28二、各项促销的财税处理30(一)、打折;301、打折会计处理:302、打折税务处理:313、打折方式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3

5、2(二)、买A送A(买一赠N方式);321、买A送A会计处理:332、买A送A税务处理:343、买A送A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35(三)、买A送B;361、买A送B会计处理:362、买A送B税务处理:383、买A送B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394、买A送B下特殊情况的处理40(四)、免费赠送42(五)、满额送现;44(六)、购物赠券、满额送券;451、购物赠券会计处理:462、购物赠券税务处理:483、购物赠券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48(七)、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481、奖励积分会计处理:502、奖励积分税务处理:543、奖励积分供应链一般处理方式:56(八)、有奖销售、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5

6、6(九)会员折扣57三、供应商返利以及对下游客户的返利58(一)相关税收规定59(二)财税处理61案例61现金返利或抵货款返利案例分析621、现金返利或抵货款下的结算返利62(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62(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672、现金返利或抵货款下的超额销售返利69(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69(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693、实物返利的结算返利69(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69(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734、实物返利下的超额销售返利76(1)连锁公司的财税处理76(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765、应注意的两个税收风险点766、考虑对小供应商零星返利和实物返利的简化财税处理(仅供参考)77(1)连锁公司的

7、财税处理78(2)甲公司的财税处理78一、相关税法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8、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3、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9、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

10、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11、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

12、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

13、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

14、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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