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889575 上传时间:2017-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5 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 2.5 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 2000 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 2113.9 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 月 21 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 月 8 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

2、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 15 项,具体规定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 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 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

3、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4、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 号)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

5、其“红十字事业” ,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 ,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6、税2003204 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 6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 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 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8、税200667 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

9、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 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 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

10、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 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 号):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

11、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前,一些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曾发文规定,比如,广东中山市地税局就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后,安徽省地税局于 7 月 27 日发布通知,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税局审核,在 2010 年 7 月12 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