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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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生产、管理和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完善公司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通信生产效能和经济效益,调动员工的劳动热情和创新增值,为企业的科学发展创造优异成绩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在公司范围内,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公司管理、生产操作、学习和行为等各方面的规则、章程、办法、规定与制度的统称,本办法是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

2、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惩处上,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用工参照执行。第二章 奖惩管理第五条 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要确保通信、信息服务的畅通、安全,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必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企业,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生产(管理)任务。各级管理责任者(系指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的

3、负责人和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和带领员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经营发展任务的责任。第六条 公司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结果应与薪酬分配相结合。第七条 员工的奖惩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模式。在公司和各直属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奖惩管理领导小组,奖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奖惩管理办公室设在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第八条 奖惩管理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力资源负责人组成。公司奖惩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审核;(二)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员工奖惩的审批。各直属单位奖惩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单位员

4、工奖惩的审批。(二)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奖惩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按权限范围报公司奖惩管理办公室。第九条 公司奖惩管理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监督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起草、修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二)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各直属单位员工奖惩的审批;各直属单位奖惩管理办公室由同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的初审并提出意见;(二)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的记录、实施及归档等日常管理。第十条 如果发生员工奖惩争议,可按程序由公司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章 奖 励第十一条 员工在完成企业经营发展任务中,积极

5、劳动,创造优异成绩;在维护法纪,维护公司信誉,保卫国家、公司财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励的种类可分为: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三条 在给予员工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标准一般为:(一)通令嘉奖:一次性奖励一个半月公司月平均工资;(二)记功:一次性奖励二个月公司月平均工资;(三)授予荣誉称号:根据相应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时,可以采取发给一次性奖金,也可以给予期奖、年金或给予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奖励。受到奖励的员工事迹将在公司内外媒体广泛宣传。第十五条 员工凡有以下表现或事迹之一的可给

6、予“通令嘉奖”、“记功”的奖励:(一)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通信、生产、设备、人身事故,使企业信誉、财产和员工免受或减轻重大损失的;(二)勇于检举和揭露违法违纪、破坏通信生产的坏人坏事等,并进行坚决斗争有突出表现的;(三)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四)坚持优质服务,受到客户、协作单位及社会、新闻媒体表扬,为公司赢得极佳信誉的;(五)在紧急情况下,不避艰险,坚守岗位,千方百计保证通信畅通,出色完成通信任务,或抢救、抢修通信线路、通信生产设备等有特殊贡献的;(六)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等。第十七条 实施奖励的办理

7、程序: (一)“通令嘉奖”、“记功”的奖励程序:“通令嘉奖”、“记功”的奖励一般在事迹即时发生后上报请奖,按员工单项事迹,结合日常表现为评选依据。1、请奖提议:由各单位提出建议(包括奖励对象、事迹和奖励种类),特殊情况亦可由本人提议请奖,请奖提议应填写请奖审批表;2、核实材料:请奖提议同时应听取拟授奖人员所在部门职工代表以及同级工会的意见;3、公示: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授奖人员情况及事迹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优秀事迹影响较大或涉及范围较广的,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4、宣告施行:由公司根据优秀事迹的突出程度和员工表现讨论确定奖励种类,授予受奖员工荣誉证书,并在一定会议或以文件、公告

8、形式宣布,并记入本人档案。(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程序: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般按员工在一定周期内的综合表现为评选依据。根据相应荣誉称号的奖励办理程序分别进行办理。第十八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一)公司内部的奖励,由总部或各直属单位提名,公司讨论批准;(二)国家部委、集团公司和上海市的奖励,由公司上报。第十九条 给予期奖、年金或给予实物等奖励的,需由公司奖惩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方案,经奖惩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实施。第二十条 如发现给予奖励的主要事迹有失实或虚假的,凡已奖励的,应由审批单位重新审理,办理撤消奖励的手续。未经“宣告实施”的应即停止奖励的施行。对已发放的奖金、期奖、年

9、金或给予的实物奖品应当追缴。对虚报奖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员工被奖励之后受各种处分时,不办理其原有奖励的撤销手续。 第四章 惩 处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纪律、财经纪律、治安保卫要求、保密纪律、通信纪律等纪律要求,营私舞弊,失职渎职,贪污盗窃,违反社会法纪和其他危害社会或企业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按本办法予以惩处。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于故意违反公司各项纪律、社会法纪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理,对于过失行为则可从轻处理。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公司各项纪律、社会法纪的行为,将引起不良的后果,

10、仍然从事该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良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最终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过失,由相关事件直接处理人员提出认定意见,并由上级审批机关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审核确定。从重处理的含义是在不改变最终处分种类的情况下,适用比较高的处分;从轻处理的含义则是在不改变最终处分种类的情况下,适用比较低的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应受惩处行为的规定中,“造成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情况;“造成很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大于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的情形;

11、“造成巨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大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种类和轻重顺序如下:(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不当行为尚未构成违纪,或基本未造成损害后果,或需要在企业内部予以警示教育的,可采用通报形式进行一定范围的处理告知。通报不作为一种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或与相关的处分种类合并适用。单独适用通报处理的员工,可停发本人一个月及以下的月度绩效工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将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凡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公司、客户或其他有业务往来单位经济损失的,除依本办法给予惩处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由直接处

12、理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一并上报公司奖惩管理办公室审批。如果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本人月工资性收入中扣除的,依据法律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性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月工资性收入应不低于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凡违法违纪所得的不正当收入、物品或赃款赃物应全部追退。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的同时应在一定时期内停发其绩效工资,不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调整岗位,一般规定为:(一)受警告处分:停发本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月度绩效工资;(二)受记过处分:停发本人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月度绩效工资;(三)受记大过处分:停发本人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月度绩效工资。(四)依据

13、以下条款规定受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应认定为不能胜任原工作,在停发月度绩效工资的同时,应解除原岗位聘任或在岗位聘任期满后终止聘任:1、第二十九条第(十一)款;2、第三十条第(七)款、第(八)款;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停发绩效工资后,如员工月工资性收入在扣除税收和各类保险金后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后新聘任岗位的等级应低于原岗位等级。不再适合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改聘专业岗位。第二十九条 员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

14、,并因此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二)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者经常串岗,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三)工作时间未按生产现场着装规定着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四)病假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五)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利用公司财产设备、其他资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私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不应有便利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谋取私利,或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六)进入工作岗位前酗酒或工作时间内私自饮酒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因此发生生产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给

15、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的,解除劳动合同;(七)旷工1天的。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八)在禁止吸烟的生产(工作)等场所吸烟,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很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九)在工作单位谩骂、侮辱他人,无理取闹的。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其间,有聚众闹事、殴打他人等情节的,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或给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的,解除劳动合同;(十)无证驾驶企业机动车辆,或酒后驾驶企业机动车辆,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的。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有人员损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人员伤亡,或给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的,解除劳动合同;(十一)擅自将单位的通信设备、生产工具、电脑等贵重物品出借的。因此造成物品损坏,或物品无法追回,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企业很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十二)利用虚假材料或证明骗取企业信任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以上的,或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达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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