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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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 车 安 全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维护运输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规范行为、严格管理、教育在先、奖惩结合”的方针。第三条 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落实行车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行车

2、安全总责任人,公司各车辆管理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行车安全责任人,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室(车辆单位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营造一个安全行车的良好环境。(二)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监督、制约、激励、反馈等诸多功能的行车安全运行机制和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行车安全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三)全面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考评工作。第七条 公司安全机务科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管理措施;贯彻执行

3、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目标。(二)负责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三)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四)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五)负责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工作,督促车辆单位做好车辆例保、维护、检测和车辆门检工作。(六)配合人力资源科落实营运安全相关人员的入职培训和考核。(七)收集行车、服务安全统计数据信息,组织采用适用的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为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提供依据。负责统计、上报安全生产报表、信息。(八)负责公司重大行车安全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及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九)负责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因素的

4、评审、汇总,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其实施效果。(十)协助行车事故的处理或委托处理,负责参与交通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诉讼工作。(十一)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否决权,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 车辆管理单位安全科室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实现管理目标。(二)负责本单位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三)组织落实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四)组织开展行车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五)负责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车

5、辆例保、维护、检测和车辆门检工作。(六)负责本单位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七)负责营运安全相关人员、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考核。(八)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的评审与处置,负责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因素、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其实施效果。(九)收集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记录数据信息,为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提供依据。(十)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否决权,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第三章 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管理第九条 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组织、控制、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二)自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执法严明公

6、正,责任心强。(三)熟悉和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汽车安全营运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驾驶员准入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驾龄3年以上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准入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六)身体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稳定的心理素质,能胜任营运驾驶工作。第十一条 驾驶员资质申请审核规定(一)符合第十条驾驶员准入条件。(二)驾驶员、经营承包者共同提出申请,并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7、(三)车辆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四)岗前培训和驾驶技能考核合格。(五)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六)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驾驶员安全管理合同、行车安全责任书。第十二条 驾驶员的一般规定(一)凡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资质审核手续,由公司统一管理。社会车辆进入本公司所属站点经营的驾驶员,经有关部门许可,亦可纳入本公司统一管理。(二)受聘驾驶员须持相应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未办理资质审核手续、取得上岗证的,不得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车辆经营承包者不得雇用未经公司审核同意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三)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人员

8、的管理;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严格按照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做到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按时参加检测,自觉接受门检,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完好。严禁违法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严禁疲劳驾驶,单程400公里(高速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连续驾驶三小时,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五)驾驶员应当了解危险物品常识,对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乘车的,要拒绝其携带上车;发现车上有危险物品时,要妥善处理。了解车用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发现初始火灾要及时扑救。车辆回场停放后,要检查车内是否留有火种,离开车辆时,要切断电源,拉紧手

9、制动。(六)弘扬正气,为保护企业、旅客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绝不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遇有重伤和危急病人,应全力给予救助和帮助。第十三条 公营车辆驾驶员(含公务车)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公车驾驶员)(一)公车驾驶员招聘录用由公司安全机务科会同人力资源科共同办理;驾驶员准入聘用由安全机务科审核办理,劳动人事用工由人力资源科审核办理。(二)公营车辆驾驶员应参加公司安全风险互助金,安全风险互助金为5000元/人。安全风险互助金的利息用于驾驶员活动和奖励,离职时结清机关费用归还本金。(三)公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营运业绩、油料、轮胎、维修等考核。考核办法由公司公营车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0、(四)因违法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五)因违章操作或疏于检查维护发生的车辆损坏等机械事故,造成损失的,公车驾驶员应承担总损失的20%,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2000元。(六)发生交通事故,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公车驾驶员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比例根据责任大小按事故承担实际直接损失:全责承担10%,主责承担7.5%,同责承担5%,次责承担2.5%;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全责为5000元,主责为4000元,同责为3000元,次责为2000元。(七)公车驾驶员发生机械、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缴纳,经济特别困难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第

11、十四条 行车安全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一)必须将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及每个车辆经营承包者和驾驶员。(二)建立各级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 安全例会制度(一)公司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遇重特大行车安全事故应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制定措施。(二)安全例会内容主要包括: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2总结交流行车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与防范措施;3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制度(一)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条件,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二)驾驶员安全

12、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三)驾驶员安全活动主要内容为:1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2行车事故通报、分析、安全对策、经验交流;3职业道德、服务规范;4车辆维护保养、操作要领;5营运安全相关知识。第十七条 驾驶员告诫制度对驾驶员经常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交通事故多发、日常生活无规律的驾驶员要实施告诫,告诫分为谈话、罚款;每季召开受告诫驾驶员家属座谈会或者家访(电话家访),通报有关情况,请家属协助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违章行为经三次告诫且不改正的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分析对策制度针对本公司或其它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召开对

13、策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要对所辖部门、岗位进行安全检查;遇有重大节日、活动和特殊季节要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安全考核制度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各所属单位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第二十一条 奖惩激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效益带来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惩处。第二十二条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

14、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台帐制度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都要记入台帐,档案台帐记录要全面、真实、规范。安全管理档案台帐主要有:安全管理文件制度汇编、驾驶员档案、车辆机务技术档案、事故档案、安全例会记录、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行车安全对策会记录、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家访(电话家访)谈心、座谈会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记录、奖惩记录、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车辆门检记录、车辆车况普查(抽查)记录、车辆维护记录、早送晚迎记录、危险物品检查记录、行车事故

15、报案/消案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以及其它需要建立的记录。第五章 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 行车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掌握行车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营运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参加安全教育的驾驶员本人签到,对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者要补课后进行处罚。驾驶员可以就近参加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由组织单位开具证明到聘用单位备案,视同参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 门检人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一)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二)车辆安全门检等相关业务知识;(三)职业道德,操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其他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第二十八条 利用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警示牌等多种宣传工具,根据不同气候特点,不同交通状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谈心、家属座谈会、跟车考察等活动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公司组织;驾驶员、门检人员、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其所属单位组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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