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框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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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 程 论 文题目: 浅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框架和完善 姓 名: 姜 井 森(钰) 学 号: 201113210310 所在学院: 经济贸易学院 专业班级: 11国贸本科三班 任课教师: 古 丽 颖 2013年 06 月 22 日引言: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外商投资法群。但随着我国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迁以及我国加入,我国的外资企业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就要求我国外资法尽快在立法导向、立法内容上进行完善,使国内的外资立法同国际规则相适应,做到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

2、本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般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简称外资法,则是指我国政府为引进外资和技术以发展中国经济,而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关于调整外国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营、收益分配以及争端解决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年月日,由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不仅标志着我国外资立法的开端,而且确立了我国外资法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立法模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外资法法典,而是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3、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为核心,辅之以大量的相关立法,逐步形成了一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法群。要仔细研究一个外资法群的基本框架,首先就要对其从总体上进行基本的分类。本文试着从立法构成和法律渊源两个角度对其分类。(一)立法构成上分类 从立法构成上,可将我国的外资法大体分为三类:首先,以投资方式、企业形式或投资行业为标准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

4、企业的若干规定等等。这一类立法构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其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配套法律,包括涉外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海关等法律、法规、条例等。如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办法、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等。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外资的补充规范,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这部分法律规范是我国外资法的补充。(二)立法渊源上分类 从法律

5、渊源上,我国的外资法又可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我国的国内法渊源可分为三类:一是宪法性规范。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一层次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体。三是地方性外资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大类。我国的国际法渊源,则是指由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及双边协定,它包括双边投资协定。从年开始,我国已对外签订多个投资保护协定。除与美国、加拿大以及爱尔兰之外,中国已同其他所有的发达国家有了此类协定关系。此外还包括多边投资条约。这些国际规范的内容与国内法相互补充,加强了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各项规定的效力和对外国投资者的国际法上的保护,

6、并对我国的外资国内法产生重大影响。二、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立法模式错误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立法模式,其缺点显而易见。纵观三部外资法,其重复立法、法条竞合现象严重,在企业设立程序、组织形式、出资形式、购买及销售、财务与会计、清算等内容的规定上,相似条文近半。此外三部外资法之间的不协调规定也不少。例如,关于审批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条规定,期限为三个月;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条规定,期限为天;根据外资企业法第条规定,则为天。又如关于投资方向,合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方向没有规定,在其后的实施条例中作了补充规定,允许在六个方面个行业设立中外合资企

7、业,却未明确何为国家鼓励、何为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国家限制或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合作企业法则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却没有关于允许、限制或禁止投资的规定等。这种现象,其实质在于立法技术的严重落后。 (二)形成我国外资法群的立法权限混乱 正如之前所说,我国的外资法体系是一个庞杂的外资法群。而在立法的权限上,又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结合,一般法与特别法交杂的立法体系。由于立法权限的混乱,仅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和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条例、细则、暂行规定、管理办法、通知等就多达上百项,而且是“ 一事一法”。三

8、资企业有个法律、个实施条例(细则),个经济特区有个法规和 各类开发区有许多国家和地方法规,海上、陆上油气资源开发有个专门法规,涉外税收有个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审批、经营管理、劳动雇佣、融资担保、资源和土地使用,各有或合有各种法规,我国外资法体系的混乱可想而知。 而赋予地方以较大立法权,形成众多的地方性外资法律、规章又是我国利用外资方面的一大特色,由此导致的立法权限分散,多层次立法,使中央和地方立法的调整对象缺乏明确界限,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一系列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此外,由于各地立法权限不一致,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严重。 (三)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相冲突 国内法与国际

9、规则存在的相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次国民待遇。而实际上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而尤以超国民待遇为主。 首先,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表现在投资主体、土地使用费、出资等方面普遍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许多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优惠。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视不同情况可以享受、和的税率而内资企业只能被征收的所得税。这种以优惠为主的鼓励措施,不仅造成了内、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而且也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外资优惠待遇的实施加剧了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对我

10、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其次,对外资企业的次国民待遇也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外资准入领域限制等方面。虽然上述要求在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得到了修改,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尚需进一步完善。三、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建议(一)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法律体系 首先,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不再以企业组织形式为分类依据,而是通过对外商投资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做出规定,如外商投资的概念、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的领域、形式、资本构成和审批程序等,来构筑我国外资法基础。其次,对于不具有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

11、、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依据国内各相关部门法进行调整。最后,针对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外资准入的问题,应加快我国相关产业政策法的制定。这样就形成一套以外商投资法典为主体的综合全面、协调一致的外资法律体系,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能较好地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二)明确我国外资法的立法权限第一,要加强对现行法实施的社会考察和法的发展趋势的预测工作,杜绝模糊立法、轻率立法。第二,要明确立法权限。理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各特区之间的纵向关系,尤其是明确以上各立法主体所立法律的调整对象及适用

12、范围,使整个外资立法体系协调一致。第三,应规范法律名称,促进各层次法律名称的固定化。确保不同层次立法名称与其效力等级的一致性,清除等级相同而名称大相径庭或名称相同而效力等级相去甚远的现象。第四,要增强法的透明度。充分认识法律公开化的法律规范,取代一些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和批文等,彻底消除“以令代法”的现象。第五,要适时清理有关法规。我国外资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制定时又受当时的时代局限,带有滞后性,处理好这些法规才能减少消除新旧法律法规间的矛盾。(三)实现我国外资法与国际法的接轨 我们应当根据规则的要求全面理解国民待遇问题。逐步取消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取消外资立法中与规

13、则相冲突的数量限制措施是我国加入后建立正常市场运行机制和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要求。我国涉及许可证、配额的投资措施应予修改,特别是强制性的数量限制条文应予以删除,并直接对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作具体规定。一旦其他国家对我国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的限制,我国也应给予同样对等待遇。在接受协议的约束下,我国的外资法律法规中许多与决定不符的内容就需要修改。总结:我国现今已经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外商投资法群。我国的外资法在推动经济发展、吸引外资方面也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迁,我国的外资企业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局面,这就要求我国外资法尽快从结构到内容上进行完善,使国

14、内的外资立法同国际规则相适应,做到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参考文献:经济研究导刊 年第期 总第期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张琨 责任编辑张凌致谢:感谢老师给我们这次仔细研究分析经济法律的机会,自从学了经济法后我感觉我个人的思想觉悟与思维方式都有了一个量化的提高,自身素质也有了提高,特别对于我们学经济以后靠经济生存的学生来说让我们对社会现实自身将来有了又一层的认识与良好的铺垫作用。如今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的中国来说不懂法将会寸步难行,对法律的学习也增强了我们社会生存的机会与资本。也使我们明白事有可为有不可为的道理。总之这学期非常感谢古老师对我们的辛勤教导与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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