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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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编 号:XHY-ZD-029版本号:A/0主责:财务融资部编写:辛君谊审核:管恩镶批准:于忠福实施日期:2011/3/1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单位)。本制度主要包括委派会计人员的选聘、日常管理、工作交接和考核等内容。2 定义2.1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会计人员是指财务融资部代表集团公司委派到派驻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其职责是代表集团公司对派驻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派驻单位负责人做好各项经济管理工作。3职责3.1 集团公司总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3.2 派驻单位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2、,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4 管理制度4.0 总则1) 规范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维护公司整体经济利益。2) 委派会计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选聘科学、管理严格、考核规范。4.1 委派会计人员选聘4.1.1选聘规定4.1.1.1选拔聘用的具体程序:1) 派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集团公司财务融资部提出用人申请,说明需配备财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和岗位设置;2) 财务融资部会同综合管理部等总部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拟派出人员资格,将确定的拟派出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3)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未经此程序不得擅自招聘财务人员。4.1.1.2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人员人才储备库,由

3、专人定期登记掌握财务人员各项信息,作为选拔聘用驻外财务人员的基础和依据。4.1.1.3财务融资部应当对拟派出财务人员组织专门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以便使其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工作岗位。4.1.2 派驻单位会计人员配备4.1.2.1派驻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4.1.2.2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 取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会计专

4、业技术资格; 3)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4.1.2.3委派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 2) 取得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 从事与拟申请岗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4) 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4.2委派

5、会计人员日常管理4.2.1职业道德要求4.2.1.1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4.2.1.2 热爱本职工作,发扬敬业奉献的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4.2.1.3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4.2.1.4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2.1.5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

6、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4.2.2工资福利待遇4.2.2.1按照“谁用人,谁出钱”的原则,委派会计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薪金由集团公司支付,集团公司向分公司收取财物代管费,收取标准按分公司年度目标产值的1计取,但最低不低于10万元。4.2.2.2委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其他人员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4.2.2.3 派驻单位允许委派会计人员报销的办公、经营等费用,按季度汇总向财务融资部报告。4.2.3核算与报告4.2.3.1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等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2.3.2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应按月申报资金计划

7、、审核派驻单位各项开支。4.2.3.3对于被派驻机构在经营中所发生的重大损失等事项(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融资部报告,以便集团公司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隐瞒不报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受到严厉处罚。4.2.3.4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总部反映。4.3工作交接4.3.1财务融资部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轮换,在同一个派驻单位工作原则上为3-5年。4.3.2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

8、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4.3.3委派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派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派驻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融资部派人会同监交。4.3.4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4.3.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

9、,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融资部存档一份。4.3.6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4委派会计人员考核4.4.1考核内容4.4.1.1参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考核评分表。4.4.1.2委派会计人员述职报告主要考核: 1) 本期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取得的收获、对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 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下期

10、工作计划安排。4.4.2考核方法与程序4.4.2.1财务融资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采取综合考察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进行预考,每年度形成综合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半年预考在每年7月份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年初进行。4.4.2.2委派会计人员每年的7月初将半年工作报告、次年的1月初将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到财务融资部。4.4.2.3财务融资部组织考核小组根据会计委派人员工作考核表进行现场评分,考核表为100分。委派一般会计人员由委派主管会计人员参与考核。4.4.2.4由考核小组组织会计委派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述职,根据述职结果进行评分,满分为15分。4.4.2.5征

11、求派驻单位的主要领导的意见后进行评分,满分为5分。4.4.2.6由财务融资部根据综合考察与实地考核评分的结果,进行综合测评,得出初步考评意见。4.4.2.7将初步考评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4.4.2.8公示、公布考核结果。4.5奖惩4.5.1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于综合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的会计委派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委派会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给予解聘。4.5.2委派会计人员聘期内在有效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发现派驻单位违规经营等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集团公司对其另行表彰和奖励。5 记录序号记录名称记录编号收集单位保存单位

12、保存期限1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考核评分表XHY-ZD-029-01财务融资部财务融资部长期XHY-ZD-029-01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委派人员工作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标准分扣分标准扣分情况得分情况一、财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15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会计制度情况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时实施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下达的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和规定.41.未及时实施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下达的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和规定,每次扣1分。2.对于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的相关会计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落实不到位,每项扣1分。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未执行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此项

13、不得分。2.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制度情况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派驻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落实执行情况.41.未建立健全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此项不得分。2.对所建立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3、月度工作汇报的上报情况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要求上报月度工作情况汇报。4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每次扣1 分。2、报告中反映情况不实的,每项扣1分。3、应反映未反映的,每项扣1分。4、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交办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要求完成交办工作。3未按要求完成,每一项扣 1分。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251、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

14、算办法和公司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标准见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公司下达的实施细则15未按照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核算的,每项扣1分。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具体要求的执行情况标准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4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每项扣1分,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的,此项不得分。3、对派驻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监督情况标准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2对派驻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和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不到位的,根据造成损失程度,每次扣1-2分。4.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的执行情况标准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3会计人员配备

15、不足,达不到内控风险要求的,每出现1人次扣1分。5、会计人员培训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的要求参加会计培训,并将其贯彻到所属分支机构.11、未参加集团股份公司及公司组织的会计培训的,每次扣0.5分。2、未将培训内容及时传达贯彻的,每次扣0.5分。三、内控风险防范151、参与派驻单位经济合同、协议、重大资本性支出等经济活动情况按照规定参与派驻单位经济合同、协议、重大资本性支出等经济活动31.未参与派驻单位经济合同、协议、重大资本性支出等经济活动的,此项不得分。2.对风险控制不力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每次扣1-4分。2.参与审核会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情况按照规定参与审核会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1.未审核会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此项不得分。2.对风险控制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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