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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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6.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同类客体公共安全。 思考:集资诈骗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盗窃银行的巨额资产,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 “不特定”

2、:是客观不特定还是主观上不特定 (2)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 (3)“安全”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案例 被告人叶某,男,31岁,个体司机。某日晚9时许,叶某在林某杂货店与林某发生口角并殴打。林朝叶的脸部打了一拳,后被人劝开。叶某便将其东风车开出来直接冲进林某店内,将坐在店门口的林某、胡某、黄某、张某撞倒,致胡某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叶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死刑。 问:叶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或者危险

3、 ) 第一类是实害犯或侵害犯,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第二类是具体的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 第三类是行为犯,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如129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有些犯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120- -1资助恐怖活动罪,125条的犯罪、128条的犯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已满14周岁者对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

4、任。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如放火罪,也包括过失,如交通肇事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116到119条,124条规定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120到123条规定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125到130条规定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131至139条规定的犯罪。,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114、115-1放火罪 (一

5、)放火罪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燃烧他人财物就构成放火罪?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的动机是否会影响定罪?,思考: 1、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2、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3、选项所列犯罪中,哪些犯罪不要求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A.爆炸罪 B.放火罪

6、 C.交通肇事罪 D.玩忽职守罪,4、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构成何罪? 5、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答案及解析:B。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引者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以放火手段杀人、

7、伤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何罪? 以放火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论处?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他人的公私财物,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如何定罪?,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 着手说; (2) 独立燃烧说: (3) 重要部分开始燃烧说; (4) 重要部分丧失效用说; (5) 彻底烧毁说; (6)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说; (7)造成严重后果说,(四)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

8、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结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二是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实害结果,但并不严重,还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114、115-1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客观特征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料等中的行为。不管危险

9、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是如何投放的,只要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危险物质包括以下几种(毒、放、传): (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 (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待放射性药品等; (3)传染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4)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 3 .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主观特征:故意,希望或者放任。,(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1 .投放危险物质

10、罪中止的认定 案例1 .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约10时许,刘某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内。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

11、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案发后,经检验菜里确系含有“1605”。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案列2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外工七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

12、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 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危险状态已经出现,犯罪已经既遂,而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因为尽管危险犯应以出现危险状态为既遂,但其后自动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因构成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中止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险犯的中止犯,而是与危险犯相应的实害犯的中止犯。,2 .以投放

13、危险物质来杀人应如何定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限 第一,主观方面的界限 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两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但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破坏公共安全,一个是杀害他人生命 第二,在客体上的界限 一个是公共安全,一个是他人的生命权。 第三,在客观方面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2)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几种情形及定罪 第一,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例如:甲欲杀乙。有一

14、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没有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 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不会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亡。,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 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 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构成杀人罪既遂)或者没有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 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

15、复全校学生。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 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的特征是:,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 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 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重伤,20人中毒

16、受轻伤。 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以下特征:,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 只实施了一个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 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四,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 例如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毒死本单位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24位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有造成其他人中毒。甲某行为既触犯杀人罪法条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构成竞合。 这种情形的特征有: 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 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犯投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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