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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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江西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机构建设建设指南指南 为规范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指导我省 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 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 发200515 号),编制本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包含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的基本要求(包括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信息联网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环检机构。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 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 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引用标准 2.1 GB3847-2

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 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 I、J、K 2.2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 A、D 2.3 DB36/617-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 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4 DB36/618-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5 HJ/T289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 技术要求 2.6 HJ/T29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 量设备技术要求 2.7 HJ/T292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 设备技术

3、要求 2.8 HJ/T39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 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 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三、环检机构建设 3.13.1 检测场地检测场地 环检机构的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一般依托安检 机构的场地或其紧邻场所,方便车主检测需要。环检机构内 检测线应当单独设置、独立运行。 3.1.1 环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 设,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1.2 环检机构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般由检测车 间、计算机操作间、

4、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客户休息区 和站内道路等组成。站内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它硬质 地面,承重满足被检车辆要求。 3.1.3 环检机构检测车间、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等 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设置显著的标线和引导牌等。 3.1.4 环检机构应设置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满 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安全规定。 3.1.5 环检机构应具备拟申请车型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并满足国标及江西省地标要求,同时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 能。 3.1.6 检测车间满足下列条件: 3.1.6.1 重型车辆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 4.5 米, 宽度不小于 5 米; 轻型车检测车间, 通过高度不低于

5、3.5 米, 宽度不小于 4 米。长度满足检测车型的要求。 3.1.6.2 检测车间外墙适当采取防火、防水等措施,内 部高度不低于 6 米,地面建议采用防滑涂层保护; 3.1.6.3每条检测线应当设置不小于3平方米的操作间, 操作间内温度建议保持在 18-26,检测操作计算机、分 析仪器、联网设备等应放置在操作间内; 3.1.6.4 检测线应有通风降噪设施,柴油线应有抽排处 理装置; 3.1.6.5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 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 作员可以通过紧急按钮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 测试电源。 3.1.7 业务大厅面积、业务窗口

6、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公示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具体项目、检测收费标准、岗位职 责、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设置明显的登录、收费、报告打 印、环保标志发放等指示牌。 3.1.8 环检机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检测数据 及图像等信息。 3.1.8.1 配备独立的数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数据服务 器应能存储 1 年以上的检测信息; 3.1.8.2 每条检测线要安装能够清晰分辨车辆牌照号、 清楚观察检测过程的摄像设备。 3.23.2 环检机构环检机构人员人员 依托现有安检机构的环检机构,其人员配置可以互相兼 任。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3.2.1 环检机构应配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7、 系统管理员、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 备管理员等人员。 3.2.2 环检机构应建立各类人员管理、 人员培训等制度, 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检测标准开展业务。 3.2.3环检机构每条检测线应配备2-3名专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允许人多岗。 3.2.4 环检机构人员资质 3.2.4.1 机构负责人。熟悉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 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 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检测过程安全要求; 3.2.4.2 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

8、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 2 年以上,熟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 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 3.2.4.3 质量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 2 年以上。 3.2.4.4 系统管理员。要求熟悉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 熟悉计算机硬件及网络常见问题维护。 3.2.4.5 质量监督员。具有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 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 检测工作 2 年以上。 3.2.4.6 仪器设备管理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熟悉了解仪器设备。 3.2.4.7 检测人员。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

9、关培训,通过 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微机操作 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引车员应 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3.2.5 每个环检机构应确定一名熟悉环保检测业务的联 络人。 3.33.3 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仪器设备及系统及系统 3.3.1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满足本指南引用标准的要求。 3.3.2 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和软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 设备供应商应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3.3.3 所有检测设备必须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 授权检定机构的检定和校准。 3.3.4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环保部 门联网的能力,实

10、现信息共享。 3.43.4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环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 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 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3.53.5 环检机构环检机构委托委托程序程序 3.5.1 环检机构应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 认证)证书。 3.5.2现有环检机构必须于2016年 6月底前具备工况法 检测能力,并取得省质监局扩项认证,由省环保厅备案委托 后开展检测;新建环检机构必须由省环保厅评审委托后开展 检测。 3.63.6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格式由省环保厅统一编制,每份检测报告有唯 一的报告编号,一式两份,车主一份,环检机构存档一份。

11、 对于经多次检测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检 测报告格式见附表 2。 四、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及信息联网 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包括车辆预检检查、车辆登记、上线 检测、报告单打印、标志核发等。 环检机构应接入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检测系统应满 足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技术规范。 本指南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附表表 XXXX 市市机机动动车车排排气气污污染染物物检检测测报报告告单单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 检测次数: 车牌号码 车主及联系方式 车辆型号 车辆生产企业 基准质量(kg) 最大总质量(kg) 车辆生产日期 VIN (出厂编号) 驱动方式 驱 动 轮 胎 气

12、压 (kPa) 变速器形式 档位数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号 汽缸数 发动机排量(L) 燃油型号 累计行驶里程(km) 燃油规格 催化转化器情况 进气方式(自然/增 压) 车辆登记日期 检测日期 检测项目依据 登录员 操作员 引车员 环境温度(C) 大气压(kPa) 相对湿度(%)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及单项判定 检测所用设备 汽 油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双怠速法 内内容容 低怠速 高怠速 设备名称: 排气分 析仪设备认证编 码: 设备型号: CO HC CO HC 测测试试 % 10 -6 % 10 -6 限限值值 % 10 -6 % 10 -6 单单项项判判定定 简易瞬态工况

13、法 排排气气污污染染 物物 HC CO NOx HC+NOx 设备名称 排气分析仪 测功机 流量计 测试测试 (g g/ /k km m) 设备认证编码 限值限值 (g/kmg/km) 设备型号 单项判定单项判定 制造厂 柴 油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自由加速滤纸烟 度法 怠怠 速速 转转 速速,r/mr/mi in n 测量值,Rb 平均值 Rb 限值 Rb 单项判定 设备名称: 滤纸式烟 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1 2 3 4 自由加速不透光 烟度法 怠 速 转怠 速 转 速速,r/minr/min 最后三次测量值,m -1 平均值 m -1 限值 m -1 单项判定 设备名

14、称: 不透光烟 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1 2 3 加载减速试验不 透光烟度法 内容内容 光吸收系数 k,m -1 MaxHP MaxHP /P e(%) n(r/min) 设备名称:测功机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 不透光烟 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VeLMaxHP 90%VelMax HP 80%VelMax HP 测试测试结结果果 限值限值 / 单项判定单项判定 外观检验/预检 检验员 检测结论(裁决) 报告批准人 XX检测有限公司 (盖章) 说明:1.本报告无批准人签字、无加盖检测专用章、涂改数据、复印件均无效; 2.本报告一式二份:车辆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持一份; 3.对本报告中检测数据如有异议,在被检车辆未离开检测单位时,可向检测单位提出,否则不予以受理 4.本报告中的标记:O 表示合格 X 表示不合格,/表示不作判定,一表示未检或该栏目为空白,无内容。VeLMaxHP 表示实测最 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MaxHP 表示最大轮边功率,Pe 表示发动机额定功率值,n 表示最大功率点发动机转速 5.举报投诉电话 XXX(检测单位) XXXX(环境保护局) 编号(XX) 有 效 期 : XXXX年 X月 X日 止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资格许可证号: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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