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课件ppt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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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龚应科 2015年3月20日,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三、传染病的预防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五、疫情控制 六、医疗救治 七、保障措施 八、法律责任,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传

2、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施行。 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

3、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一)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二)传染病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 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截止 到2014年,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 传染病2种,乙类传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甲类传染病的病种(2种): (一)甲类传染病 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 2种:鼠疫

4、、霍乱。,乙类传染病的病种(26种):,(二)乙类传染病 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26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H7N9禽流感。,丙类传染病的病种(11种):,(三)丙类传染病 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 11种: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

5、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三、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预防的措施,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1)健康检查

6、制度 (2)消毒管理制度 (3)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6、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7、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8、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

7、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

8、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

9、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传染病疫情的报告,1、疫情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或者医疗机构报告。,1.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对其他乙、丙类传

10、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2.疫情的通报和公布,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五、 疫情控制,定义: 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一)一般性控制措施,1、 隔离治疗 2、根据

11、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12、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二)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三)特殊措施,宣布疫区: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

13、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概念: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疫区封锁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2、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尸体处理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

14、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六、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

15、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七、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

16、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八、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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