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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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一.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进行税务筹划,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义务,案 例,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人均系美国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人于200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紧接着2009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工作。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乔治先生于2009年7月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于2009年9月回国20天。 201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

2、公司的1万美元。,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 住所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 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

3、中国境内有住所。,“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超过3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筹 划 方 法,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改变自己的住所 根据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时间进行筹划,一般认为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 对企业而言,在低税国或低税区注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效果会更好。,如我国为30天标准,恰当地安排自己的离境时间,可

4、以使自己从居民纳税人变成非居民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课税。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二.利用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奖除以12低于3500元还要不要纳税呢?,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

5、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先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年终奖-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果一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只有3000元),2014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

6、终奖20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20000-(3500-3000)=19500元 1950012=1625元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 应纳税额=1950010%-105=1845元,案 例,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所得高于3500元,则不需补足差额。单位发放20000元年终奖。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2000010%-105=1895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 18 00012=1500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3、0元。 其年终奖应纳税额 =18 0003

7、=540元。 实际税后收入为 17460元。,例1:汪先生 2014年月工资为3 500元,12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 18 0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 1850012=1541.67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元。 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18500 X 1 0-105=1745元。 实际税后收入为 16755元。,同公司的张先生月工资也为3500元,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18500元。,汪先生 应纳个税540元 税后收入17460元,原因分析: 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类

8、似于全额累进税率。 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十二分之十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半年奖不能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方案1:月工资 3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 58000元 全年应纳个税:58 0002O一555=11045元,方案2:月工

9、资8333.33元,年终一次性奖金 0元 全年应纳个税: (4833.3320-555) 12=4940元,方案3:月工资6833.33元,年终一次性奖金 18000元 全年应纳个税: (3333.3310-105)12+180003%-=3280元,方案4:月工资3500元,7月发半年奖20000元,12月发年终奖 38000元 全年应纳个税:2000025%-1005+3800010%-105=7690元,方案3为最佳方案 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误的。,方案1:工资8000元,年终奖1040

10、00元 工资纳税=(8000-3500)*10%-105=345元 年终奖纳税=104000*20%-555=20245元 总体税负=345*12+20245=24385元 方案2:工资12500元,年终奖50000元 工资纳税=(12500-3500)*20%-555=1245元 年终奖纳税=50000*10%-105=4895元 总税负=1245*12+4895=19835元,练习:年收入20万,如何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之间分配才能纳税最少?,方案3:工资12166.67元,年终奖54000元 工资纳税=(12166.67-3500)*20%-555=1178.334元 年终奖纳税=5400

11、0*10%-105=5295元 总税负=1178.334*12+5295=19435元,三.利用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分项计算筹划法,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案例(P188),常先生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 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 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 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

12、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5+3)(1-20%) =5.2(万元) 应纳税额=5.240%-0.7=1.38(万元),分项计算,设计费应纳税额=2(1-20%)20% =0.32(万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1-20%)20% =0.24(万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1-20%)30%-0.2 =0.52(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0.32+0.24+0.52=1.08(万元),分项计算可以减轻0.2万元的税负,支付次数筹划法,纳税人可以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商议,把 本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 付,使纳税人每个月的劳务支付比较平 均,从而使用较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筹划

13、见误区盘点,1、以提供免费旅游代替发放奖金 某企业准备给一些表现出色的员工提供外出旅游的奖励。企业认为,如果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那么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企业的名义为职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游是不用征税的。,误区点评 财税20041号 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

14、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将发放奖金改为免费旅游的筹划方案是行不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见误区盘点,2、以生活补助费代替工资 某企业准备给职工发放年终奖金。为了避免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企业准备从福利费节余中拿出钱来,以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企业认为职工取得生活

15、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误区点评 国税发1998155号 规定: “所谓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由此可见,本例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应按规定扣

16、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筹划见误区,4.改分配股利为股东借款 某企业准备给个人股东分配红利。因为企业将股利分配给个人股东需要扣缴20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准备采取以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做法,来代替股利分配。,误区点评 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以股东个人借款代替股利分配的筹划方案是不可行的。 有些人认为,股东个人借款可以在年未做一个假还款手续,然后次年年初再重新打借条,这样借款时间就不会超过一年,按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构成事实上的借款不还,还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不应当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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