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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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网总调调度处 2013年3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南方电网运行管理培训班 培训资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1,总则,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第一条 目的,1,总则,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

2、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二条 定义,1,总则,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注: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海口),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等级划分,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1,政府机构,第四条,第五条,职 责,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

3、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和用户,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总则,1,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

4、(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总则,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第八、九条 事故报告流程,2,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本企业现场负责人,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 本企业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供热管理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 造成供用电用户停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国务院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条,2,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

6、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事故报告,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3,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3,紧急处置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8、。,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3,紧急处置措施,事故应急处置,开启或者关停 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 有功、无功,调整电网 运行方式,调整供电 调度计划,拉限负荷、解列电网、 解列发电机组,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3,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

9、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

10、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3,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4,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调查期限为60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调查期限为45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一般事故(未造成

11、供电用户停电),4,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事故调查处理,4,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

12、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处理,4,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13、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5,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4、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5,法律责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电力企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上一

15、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5,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总 则,1,事 故 报 告,2,事故应急处置,3,事故调查处理,4,法 律 责 任,5,附 则,6,6,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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