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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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护法,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一、女性权益概述 (一)女性权益的涵义 女性权益就是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一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其他权利。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概念 所谓妇女权益保护是指全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妇女作为一个平等意义上的人参与社会生活,行使平等权利。这需要通过采取诸如法律的、社会的现实措施以及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等手段,才能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效果,(三)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概况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解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中华人

2、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政治权利方面 中国法律保障妇女的参政权利,国家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参政的大环境已经形成,妇女参政的意识也有了不小的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她们在人口中的比例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较低,而且越到基层越低,尤其是正职干部,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还需要努力。,(二)文化教育方面 旧中国90%的妇女是文盲,小学学龄女童入学率只有20%,新中国

3、成立以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妇女在受教育方面的差距缩小。尽管如此,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也未能全部实现,全国现有文盲、半文盲中,妇女仍占有较大的比例,虽然建国以来使1.1亿妇女脱盲,但到1993年妇女文盲仍占全体女性的30%,差不多每三个12岁以上的女性中就有一个文盲;在失学、辍学的儿童中,女性仍占有较大的比例;全国登记的失业人口中,女性占60%,面临培训和再就业问题也比较突出。,(三)劳动权利方面 我国妇女劳动就业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1995年底统计,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高于世界平均水平32.5%。男女同工同酬,同时妇女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我国

4、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劳动就业方面,近几年女大学生、研究生分配工作较难,女工下岗、编外的较多,一些部门、单位在招工中压低女生比例,片面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另外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对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还比较突出。,(三)财产权利方面 妇女的财产权是妇女实现解放的基础,新中国建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就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以后历届宪法都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重要原则,继承法又为实现男女在继承遗产上的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传统的影响,在家庭、

5、宗族关系上实现男女财产权的平等,还需要下大力气。如:婚姻家庭的财产权往往集中在丈夫的手中;在农村责任田、宅基地的分配上也往往侵犯妇女的权益;财产继承权的剥夺也较为普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五)人身权利方面 在我国,妇女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凡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还连续颁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具有法律竞争力的文件。目前,妇女的性权利受侵害的问题仍比较严重,某些地区遗弃女婴、重男轻女、虐待妇

6、女以至发生家庭暴力的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六)婚姻家庭权利方面 我国妇女不仅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的特有的权益,在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当然享有,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妇女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和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但也有大量实事表明我国妇女在实现上述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既有历史传统的消极影响,也有社会条件的制约,同妇女自身的素质也有一定关系。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受制于一个时代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展的水平。,三、

7、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 1.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着眼我国五十多年的法制建设轨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基本完备,已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中心,以专门法为主体,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完整体系。 2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 我国除了在法律上保障妇女权益外,为了把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我国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组织系统。,四、侵犯妇女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案例一:丈夫把硫酸泼向她的脸 刘霞(化名),30岁,南京人。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刘霞认识了比她大8岁的李某。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即闪电般地结为了夫妻。也许是年龄的差异,时而听到些闲言碎语的李某渐渐对

8、年轻的妻子有点不放心了,而且怀疑妻子有外遇的疑心也越来越重。为了拴住妻子的心,愚昧无知的李某想出了用硫酸毁掉妻子容貌来留住妻子的念头,于是他买回了一瓶浓度为98的硫酸。当天晚上李某与刘霞就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地争吵,等刘霞睡着后,李某越想越窝火,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了妻子的脸部。已睡熟的刘霞被剧烈的疼痛惊醒后,翻身起床冲出门外大声呼救。此时已无法自控的李某又提着硫酸瓶追了出去,再次将这种腐蚀性极强的液体泼向妻子的脸部经法医鉴定,刘霞的伤情为重伤,李某也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恶性伤害案依法提起诉讼。,案例二:不见硝烟的冷暴力 岁的金女士最近向一家妇女热线倾诉了她的苦恼。半年前,因为一点家庭琐

9、事,她和丈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两人一直处于冷战阶段。金女士试图和丈夫缓和关系,丈夫始终是爱答不理的,每天下班后就钻进书房玩电脑,晚上也搬到另一间卧室住。“家里的气氛冷冰冰的,我都快疯了。还不如大吵一顿呢。” 专家分析说,不同于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金女士的遭遇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目前,家庭暴力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以外,还有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案例三:中国性骚扰第一案 2001年7月,陕西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其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

10、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不满。他说,庭审中,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故没有认定该证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老年人合法权益概述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概念 是指老年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 老年人权益只是一般公民权益的突出而并不是一般公民权益的例外,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同样享有;根据老年人的

11、特点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二)为什么要对老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目前,国际间普遍认为65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有的国家或地区界定60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 1、老年人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年老时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2、现实对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的冲击。例如:传统家庭解体,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部分企业因企业效益不好而拖欠退休金等,使老年人的生活和处境面临着诸多困难,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从国

12、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国家、社会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1、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2、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3、城市的老年人,

1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4、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6、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14、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7、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8、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二)受赡养的权利 扶幼养老应是作人的本性和起码的道德。老年人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为子女操劳终身,为家庭作出贡献。在它们年老体弱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得到社会和子孙们的尊敬、关怀

15、,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中国的国情是80的农村人口,缺少社会福利保障,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因此老年法第10条至第17条都是关于家庭赡养过程中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条件 并不是每个父母都需要被赡养,只有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时才有被赡养的权利。实践中,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条件是: 1)丧失劳动能力; 2)无经济收入; 3)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有

16、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义务的权利。,2、赡养费给付义务人 1)赡养义务人 (1)子女。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必须是具有成年子女。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出嫁的女儿同样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2)弟、妹。弟、妹对兄、姐承担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才承担赡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换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必须具有赡养能力。,3、子女可以免除以及不能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 1)子女可以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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