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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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程序税法,在本编你将了解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救济法,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本章你将了解 税务管理法 税款征收法 税务检查法 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第一节 税务管理法,税务登记法 账簿、凭证的管理法 纳税申报法,设立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 注销登记:注销工商登记之前,税务登记形式,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一、税务登记法,二、账簿、凭证管理法,账簿、凭证经济活动语言,是计税依据。,账簿凭证管理法内容,依法建账(15天建好、15天报送) 依法保管账簿(10年) 依法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

2、置 依法管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三、纳税申报法,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或扣缴税款资料等事宜。,纳税申报法内容,申报期限:按期或按次 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 申报方式:直接、邮寄、网络,第二节 税款征收法,查账征收:依账征收 查定征收:实地考察 核定征收 查验征收:设立检查站征收 定期定额:按月核定税款,税款征收方式,二、税务机关征收中采取的措施,依法可以不设账簿的 依法应设账簿但未设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账,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欠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3、由的。,核定税款,关联企业 原则:独立交易 违反原则调整方法,关联企业,货物:独立交易价格 或: 成本+费用+利润 服务:独立交易费用 技术:独立交易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责令其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的,税务机关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税收保全,前提条件,具体措施,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限期内发现 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4、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缴纳担保税款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收强制执行,前提条件,具体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其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主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条件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离境清税,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

5、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前三个债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主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情形:,后果:,措施: 按照合同法实行代位权与撤销权,三、税款的退还和追征,第三节 税务检查法,一、税务检查法的概念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税法和财务制度,对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6、税务检查法国家制定关于税务检查方面法律 规范的总称。,查账 实地检查 责成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 询问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等地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存款,税务检查范围,五、税务稽查法,(一)税务稽查法国家制定的关于税务稽查 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务稽查组织机构,国家级稽查局 省级稽查局 市、县级稽查局,(三)税务稽查程序,制定计划 对象确定、管辖与立案 实施 审理 处理决定执行,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

7、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 2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相关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2000-5000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8、的 末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 损坏、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0000-50000元罚款,3、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不办理纳税申报的 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的或 未按规定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少缴税款0.5-5倍以下罚款。,(二)

9、逃避纳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纳税的行为。(新刑法201),数额计算:对多次实施逃避纳税行为,未经处理 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以罚代刑:有逃避纳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除外:但5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 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逃避追缴欠缴税款行为及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税,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行为,(四)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行为,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法律责任,(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发售发票、抵扣税

10、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二)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法律责任,责令退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抗税的行为

11、及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税务人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等决定或者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法律责任,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 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 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

12、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及其他人法律责任,(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的国 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 任,税务机关除没收具违法所得外,可以处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的规定在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 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20000元 以下的罚

13、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 法检查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 冻结或扣缴存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 面通知后帮助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的及其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处1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10000元 以下罚款。,(五)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 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

14、押或销毁,没 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 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十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 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因的罚金。,(十二)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法律责任,思考与应用,1、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 2、请考察纳税人是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 3、你认为税控装置能否真正解决逃税? 4、谈谈如何使我国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从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得以改善? 5、考察税收保全措施的由来及其实践情况。,6、举例分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收优先权的理论依据? 8、什么是税收代位权、撤消权?考察它们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9、税款的退还和追征背后的理论精神是什么? 10、以刘晓庆税案为例,考察我国税务稽查步骤。 11、你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犯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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