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和作用的理解个人意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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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精神和作用的理解以前看见契约这词,就觉得和合约差不多,类似于某种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协议。后来大概查了查,才发现不尽然如此。从最早的圣经里就有关于契约精神的描述,也有一些类似的故事:以色列人迸攻迦南时,迦南有个叫基遍的民族,害怕被以色列人消灭。便希望与以色列人结盟。但神不允许以色列人与任何迦南人结盟。基遍人于是骗以色列人说自己是遥远边界上的一个民族,以色列人信以为真,便签了盟约随后,以色列人发现被骗。但即便如此。他们也无法毁约。这就是基督教文化强调的契约精神:即使对敌人。也要遵守规则;即便是神,也要遵守契约。规则既有约束性。也有保护作用。后来最著名的关于契约精神的阐述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篇

2、即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并在后续写作过程中反复追问一个问题,人们如何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仍然能自由如初?最终的答案就是契约。契约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出现在民商法领域,指的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渐渐地,它的使用范围逐渐被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它更是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社会、政治和道德意义。但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问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在卢梭看来,契约本身意味着契约主体之间认同某种规则并接受其约束,一切社会生活都有其自身的规则,并按其规则来运行,由此可以认为,社会生活的过程本身也是生活其中的人们基于自由

3、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上,不断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在现在看来,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它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私主体中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基础,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宗教方面,当今西方“契约精神”的理论源头之一基督教的契约神学、两者的出发点虽不同,强调契约的神圣性,也即契约的外在权威。对基督教来说,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因圣经本身就是神与人之间的契约,神

4、是最高的外在权威。因此,无论是神人之间的契约,或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人都须遵守。因此基督教文圈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具备深厚的契约精神。在法律方面: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铭记伯尔曼的这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在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最具本质性的需要。其次,契约精神包含着利益本位的必然趋向。利益是契约的核心。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过平等的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强调以个人正当利益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从而使得契约主体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实现。另外,宪政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精神,健全的

5、法制也是其实现的保障,因为契约从形成到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契约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本质上也是契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在道德方面:道德以自律和情感的方式调节人们的自我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非法律的人际关系,成为人们订立和执行契约,做出决策的最后底线。我们对契约的尊重也源于道德的力量。在婚姻家庭方面: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契约属性。婚姻的缔结就好比于契约的订立:这种关系的成立或缔结是基于婚姻双方的合意;婚姻的存续就好比契约的履行:婚姻关系的存续即是在履行当时的诺言,践行爱的契约,践行内容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婚姻的终止就类似于契约的解除,这也

6、是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有力体现。我们也可以认为婚姻是一种具有人身特点的类契约,它区别于合同法所适用的那些债权合同,属于广义的契约范畴。至此,可以得出婚姻的契约属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更符合社会的发展,契约精神实际上可以看作是诚信的进化:遵守承诺的同时。尊重社会规则;保护自我合法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利益。但目前我们的现状是:缺乏权威的约束力量,主体只有义务,缺乏权责利的平衡,诚信有差异和选择性。所以契约精神的培育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一:(一)实现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化传统社会即是身份社会,现代社会即是契约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换意味着社会关系以及其调节模

7、式的变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在传统社会的身份化状态的影响下,各种身份观和身份规则仍旧渗透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实现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契约化。二: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 首先,要实现经济生活的契约化:以契约来规范经济活动,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经济交往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要实现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履行好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职能,消除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三)要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首先,要在经济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其次,要做法律上健全契约制度;再次,要在政治上健全契约民主制度;最后要构建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只有这样。大力弘扬和培育契约精神,才能构建起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生活的新秩序,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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