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法律专题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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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学习背景新闻链接】 大学生就业难 J:大学生轰抢农民工饭碗.flv J:年薪十万1500名研究生应聘卖猪肉.mp4 J:大学生-就业难还是难就业.mp4 “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这是一位曾经遭遇就业陷阱的毕业生发出的一句感慨。,讲授提纲,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二.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规范,一.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一、大学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择业阶段 签约阶段 就业报到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一)择业阶段,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的侵犯。 1、就业歧视 首例身高平等权案 首例艾滋歧视案例 为求职女大学生拼团整容 研究显示美貌人士

2、从事高收入工作的机会更多,就业歧视的分类,就业歧视的分类: 种族 性别 身高 疾病 血型 年龄 相貌 户籍 生肖 姓氏。,(一)择业阶段,2、就业陷阱 就业陷阱何其多,择业阶段,3、侵犯隐私权 今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刘铭(化名)回到重庆后工作无着落。8月底,她根据招聘广告上的地址来到市内某中外合资企业应聘办公室文员职务。接待她的是两个中年男女,在了解了她的基本情况和填写了应聘表格后,中年男女开始提问让刘铭回答。对于专业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刘铭对答如流,当用人单位负责面试的一名男性职员提出“你谈过几个男朋友?准备什么时候结婚?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等问题时,刚出大学校门的她觉得很突

3、然,脸庞霎时变得通红,不知如何作答。最后,她冲出了该公司的大门。毕业于市内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的陈强(化名)与刘铭有同样的遭遇。他到一效益不错的民营企业应聘时,“主考官”在面试时居然问他“你赞不赞成婚前性行为?你有过吗?”等问题,出于自己求职考虑,他硬着头皮很巧妙地回答了所有问题,结果他顺利成为该公司一员,据他称,现在的收入还挺不错。作为一家大型企业的人事部主任,李先生对于应聘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问对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问题谈了他的看法。应聘单位这种做法大多是有他们独特用意的,了解应聘者的一些隐私,一方面可以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单位借问敏感问题来考察应聘者的应变能力,

4、能否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顾全大局,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让对方满意。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歪企业或部分企业别有用心。,择业阶段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注意保护个人 信息,简历不 需要太详细,2、复印件的使用 本复印件仅用于某某事项,(二)签约阶段,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 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 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认清你的“卖身”对象,网上查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就业报到阶段,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 3、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 4、收取押金、培训费 5、延长试用期,(四)合同履行阶段,1、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 2、违法加班加点 3、保险问题很

5、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4、违法辞退 5、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二、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规范,1、宪法,2有关劳动的基本法及其他法律 1)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是劳动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是劳动法的主要的基本的表现形式。,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6、定颁布的其他法律中,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例如,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就规定了许多关于企业劳动者和企业工会以及职代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等。 4、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两种。部门行政规章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5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地方性规章如,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等。 6法律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7、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7、国际法律文件,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一)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接受就业指导权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就业中的权益保护,1、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及其保护,(1)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 2条、3条、第三章,(2)平等就业的含义及内容 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

8、、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3)就业歧视维权 【解说1】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据统

9、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肝胆相照论坛,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

10、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解说2】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残疾人 【法条链接】就业促进法 9条、17条、29条、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1)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2)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3)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4)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5)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6)国家保

11、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妇女 就业促进法 9条、27条 北京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flv 日本女人在外工作养家糊口 男人开始做全职妇男 女大学生陷“求职门”, 酒量要过人三年不准生育,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

12、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少数民族 就业促进法 28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

13、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又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维权现实案件】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 - 权益法律.htm 杭州法院受理乙肝病毒携带者告就业歧视案_国内频道_新闻中心_新民网.htm 就业歧视胜诉案 - 罗子文律师工作室-热诚为您服务-www_luoziwen_cn.htm 武汉反就业歧视第一案开庭 _教育_新闻.htm 重庆“乙肝就业歧视”案开庭区.htm 热点关注:“大头女

14、孩相貌歧视案”以和解告终.htm,(二)就业中的权益保护,2、接受就业服务的权益保护 (1)我国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doc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htm 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 flv 动员千军万马 用尽千方百计 各地政府埋单 促进大学生基层就业.htm,(2)【案例说法】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小张(某高校学生)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帮他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小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

15、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解析】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16、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法条链接】 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及第八章 法律责任 就业服务和管理,(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保护,1、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链接】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保护,2、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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