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城乡第一中心幼儿园幼儿园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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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城乡第一中心幼儿园幼儿园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安全,我园对食堂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如因发现食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立即停止向教职工供应,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幼儿园发生事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品本身腐败、变质的,但由于没有把好采购和验收关,其相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3、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实物农药量超标,加热不彻底引起的,其厨师和初加工营养员承担主要责任。4、幼儿园个别幼儿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家长壮告是幼儿园所致,而幼儿园又没有做好留样工作的,或因餐具消毒不达标,造成食物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其责任主要由消毒留样人负责。5、如因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6、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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