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样办理无照经营案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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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怎样办理无照经营案件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属于行政法规,主要有三种形式:(1)、条例,是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用于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两方面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出台以前,我国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

2、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作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当时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都是散见于以上的法律法规之中,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二)、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以前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而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款对个体工商户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有相应的规定外,公司和各类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违法违章行

3、为都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实施以前,涉及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此背景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出台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明确、具体,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弥补上述三方面的不足。二、无照经营的表现形式无照经营主要有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照已失效和无证有照五种形式。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二)无

4、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直接无照)(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照已失效)(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无证有照)三、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 无照经营查处涉及的部门很多,除我们工商部门外,还有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

5、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的行为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上述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他们部门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他们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一项是无证无照,第五项是无证有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6、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 106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进行了明确分工,分工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后,只要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给相关部门即可。106号文件规定了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的四大职责: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7、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直接无照和有证无照)2、负责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照已过期)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证已过期的无照经营行为我们可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四、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原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8、,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无照经营查处的实施原则: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查处为辅。根据这一精神,和查处无照经营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主要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的一般性无照经营行为还是以督促、引导为主。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法律转致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

9、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二款就是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转致问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要注意,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只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并不包括规章。也就是说即使规章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有明

10、确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原则,也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为了怎理解这一规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什么是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分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部、委、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到无照经营的工商法律法规有哪些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企业法

11、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3、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4、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5、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12、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这一条只是对个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处罚种类进行了规定,而无具体处罚内容,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进行规定的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实施细则是国家工商局制定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转致的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

13、无照经营,直接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 。它也只对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的处罚种类作出了笼统性规定,而对企业

14、法人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也是国家工商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范畴,因此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直接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

15、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无照经营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以后我们在查处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时,要转致到合伙企业法进行查处。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的层面上属于法律,所以遇到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要转致到个人独资企业法查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对冒用公司名义有明确处罚规定,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无照经营行为要转致到公司法进行查处。综上所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非公司制企业,不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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