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班-第7章讲义(75)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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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从业 公共基础 精讲班 主讲:刘菁,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本章内容可能出现在单选、多选与判断题中,所占分值为6%左右。,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基

2、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三、法人 (一)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二)种类 1 .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 . 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3 . 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4 .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

3、各类法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例题】 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 A全民所有制企业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子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C显然都是企业法人;B选项予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但依然是独立的法人;D选项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四、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

4、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一、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构成条件: 1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 意思表示真实 3 .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 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5、,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二)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三)指定代理 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五)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例题】单选:张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以王某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对于该合

7、同的签订,( )。 A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B. 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张某和王某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答案:B 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王某是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大事记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二、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

8、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三、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作了重大的修正。,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物权法修正内容 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担保合同是主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9、,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物保与人保共存的处理规则: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四 、抵押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10、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二)范围 可抵押物品: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半成品;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其他财产。,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不可抵押物品:(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

11、其他财产。,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五 、质押 (一)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

12、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权利质押内容: 票据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质押: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六、保证 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

13、务人不履行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一)保证期间 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

14、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人主体资格 保证人主体资格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2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3 .

1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例题】 单选:下列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企业法人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医院 D国家机关,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答案:A 解析: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故只有A选项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七、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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