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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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第六节 占有,物权法,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2.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1.物权是对世权,3.物权是支配权,4.物权是绝对权,(一)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

2、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1.物权法定主义,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1、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2、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1)所有权、所有权() (2)所有权、他物权()

3、(3)抵押权、抵押权() (4)抵押权、质押权() (5)质押权、质押权() (6)抵押权、用益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并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

4、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1.依交付而转移 2.依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转移 3.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四.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因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灭失而消灭 2.因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3.因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4.因财产所有权的抛弃而消灭 5.因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而消灭,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财产所有权是指

5、所有人 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 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一.财产所有权概述,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生产 2.收益(孳息) 3.添附 4.国家强制 5.遗失物,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7.先占 8.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方式,1.买卖合同 2.赠与.互易 3.继承遗产 4.接受遗赠 5.其他合法原因,

6、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转让人须为事实上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必须有偿取得财产,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三)善意取得的效力,1.其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2.也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习题,某甲出差前将家里的一台彩电交给某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了某丙.丙并不知道彩电不属于乙所有,就接受了彩电,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由此甲( ) A可请求丙返还彩电 B可请求

7、丙再支付一定的价款 C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应要求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D在A和C中任选一种,财产共有,(一)财产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共有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3.各共有人都是共有物的所有人,4.共有人须未形成社团法人,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所有权的共有形态,(二)按份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种形式,是指共有人对全部标的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二是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没 有确定的份额,三是各个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

8、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合伙共同共有,3.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 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 有财产的收益共同享有.对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四)共有财产的分割,1.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守当事人的约定,平等协商,平等协商,(四)共有财产的分割,2.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 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动产的合 法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时,因相邻各方依法应当给

9、予便利和接 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团结互助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的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公平合理,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一)邻地使用相邻关系,(二)建筑物相邻关系,(三)相邻疆界关系,(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五)相邻防险关系,第四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占有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用益物权的种类,2.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

10、有自然资源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居住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采矿权,1.概念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其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征,(2).其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征,(4)其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3)其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及自然人.法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采矿权,二.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采矿权,采矿权是指自然人.法

11、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有矿产并对矿产品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国有土地使用权,1

12、.权利:对土地的使用权 权利的处分权,2.义务:支付有关费用 合理使用土地 返还土地,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和特征 又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其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个人.,(2)其客体是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3)权利取得的分配性,(4)权利存续期限较长.,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其内容,分产承包,专

13、业承包,(二)、宅基地使用权,1.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1)村民经审核批准的宅 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2)有权在地上建造房屋 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3)不得出租.买卖和变 相买卖宅基地,2.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1)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2)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有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3)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使用他人宅基地的,一律无效,2.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4)农村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

14、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长期闲置或抛弃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5)公民依法出卖.出租.出典或赠与 其房屋或本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一并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第五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 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2.担保物权的特征,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具有换价性,4.附条件性与物上代位性,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 担保物权的分类,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集合担保物权,权利

15、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4.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二)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方式: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3.抵押物:抵押财产,它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三)抵押权的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

16、.车辆抵押的,1.主债权的消灭,(三)抵押权的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权的实现,4.其他原因,习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答案,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财产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一)、质权的概念,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三 . 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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